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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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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红 ,天津武清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首届教学名师。1986年、1989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硕士学位,2016年获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博士学位。从1989年7月至今,相继在烟台大学法学院、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2011年5月至8月,在美国特拉华大学做高级访问学者;2014年8月至2017年7月,在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现为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已出版专著《刑事和解的精神》等6部,专著型教材《刑事政策学》(第二版,北京市精品教材立项项目、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在《法学研究》等法学核心刊物及其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近9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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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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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安部的司法解释
- 一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二 适用案件更为明确具体
- 三 调查取证与刑事和解的矛盾与解决
- 四 侦查阶段刑事和解的后果
- 1.不立案
- 2.撤案
- 五 刑事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的效力不够明确
- 六 刑事和解相关程序性规范不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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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及问题
- 一 刑事和解主体范围扩大
- 1.被害人
- 2.犯罪人
- 二 适用案件
- 三 审查刑事和解协议后的结果
- (一)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审查
- (二)和解协议内容的审查
- (三)引入第三方主持和解
- 四 存在的问题
- (一)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地位尚需规定清晰
- (二)刑事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不稳定
- (三)对刑事和解的监督机制不健全
- (四)审查批捕期限与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矛盾
- (五)赔偿金额差别体现个别公正
- (六)中立性、专业性调停人的介入
- (七)增加附条件(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
- 五 实践中的情况——以海淀检察院为样本
- 1.海淀检察院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基本情况
- 2.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比例不高原因分析
- 3.海淀检察院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作相对不起诉的案件规律
- 4.海淀检察院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作相对不起诉办案规律
- 5.海淀检察院适用当事人和解程序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
- 六 北京市部分检察院因刑事和解做出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
- 一 刑事和解主体范围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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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问题
- 一 刑事和解主体范围扩大
- (一)刑事和解第三方的范围扩大
- (二)双方当事人
- 二 关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理解
- 三 协议内容与法律后果
- (一)协议内容
- (二)法律后果
- 四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
- 五 需要建立的制度
- (一)“备案制度”
- (二)暂缓判决制度
- 六 如何避免公安司法机关监督职能缺失或虚置
- 一 刑事和解主体范围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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