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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三元主体”法律关系
摘要
作为公共服务购买主体的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承接主体的社会力量和作为公共服务受益人的广大公众构成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三元主体”的框架。由于公共服务的消费者与生产者相分离、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以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公共利益指向,所以广大公众作为主体兴起成为“三元主体”框架凸显的关键。在此框架下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制度改革不能停滞于解决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的法律关系问题,而要将视野扩展至承接主体与公众、购买主体与公众的法律关系难题。为此,要围绕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的关系、承接主体与公众的关系,以及购买主体与公众的关系,实现新形势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三元主体”关系的科学定位及其法制保障。
作者
邹焕聪 江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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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公众作为主体兴起:“三元主体”框架凸显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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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的关系
- (一)双重性质的契约关系
- (二)协同合作的监督关系
- (三)费用支付的请求权关系
- (四)法定与约定的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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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承接主体与广大公众的关系
- (一)承接主体为公众生产公共服务的义务关系
- (二)公众作为消费者对承接主体的权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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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购买主体与广大公众的关系
- (一)购买主体对广大公众的担保关系
- (二)公众对购买主体的权利关系
- 五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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