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无障碍环境权的私法建构
摘要
无障碍是《残疾人权利公约》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残疾人权利公约》属于国际法范畴,无法在国内直接适用;而《残疾人保障法》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在内容上均可归属于行政法律部门,并未赋予残障者和其他存在无障碍环境需求的主体任何民事权利,无法应对现实中不断出现的关于无障碍环境的民事案件。无障碍环境对于使用者意味着一种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无障碍环境权不仅是宪法权利,同时也应当是民事权利,这两种性质的无障碍环境权既有联系又相互区别。作为民事权利的无障碍环境权是一种具体人格权,其内容包括物质环境无障碍权、信息与交流无障碍权和服务无障碍权,在其被侵犯时应当适用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加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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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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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无障碍环境的基本概念和立法现状
- (一)无障碍环境的概念与发展
- (二)无障碍环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其私法效力分析
- 1.法律层面:《残疾人保障法》等
- 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
- 3.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层面:《条例》的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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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无障碍环境民事权利确立的必要性和路径
- (一)确立无障碍环境民事权利的必要性
- 1.现有的行政法规制模式存在诸多弊端,确立无障碍环境民事权利是解决之道
- 2.将无障碍环境权确立为民事权利,除了消除现行立法模式的弊端外,还存在诸多好处
- (二)确立无障碍环境民事权利的路径
- 1.《民法总则》第128条为无障碍环境权成为民事权利铺平了道路
- 2.无障碍环境权私法保护的具体路径:人格权承认
- (一)确立无障碍环境民事权利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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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私法上无障碍环境权的构建
- (一)私法上无障碍环境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 1.无障碍环境权的主体和客体
- 2.无障碍环境权的内容
- (二)私法上无障碍环境权的保护
- 1.侵犯无障碍环境权的构成要件
- 2.侵犯无障碍环境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 3.无障碍环境权的边界
- (三)私法上无障碍环境权的立法模式
- 1.全面规定无障碍环境权等各种特殊群体的特殊民事权利,与民法典基本法律的性质不符
- 2.我国立法传统决定了在民法典中不可能充分规定无障碍环境权等特殊民事权利
- 3.《民法总则》第128条为制定专门立法保护模式提供了依据
- (一)私法上无障碍环境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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