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论金融法学体系的建构、重塑与拓展

摘要

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表明其本体、价值、规范、运行、方法论等均异于传统部门法学,作为部门经济法学的金融法学天生带有政策性、综合性、对策性等基因。我国金融法学体系的建构伴随金融法规范的完善而发展,却有意无意地陷入了传统部门法学划分标准的旧轨。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暴露了金融法规范的漏洞和金融法学体系的缺陷,金融混业、金融创新催生了“金融服务法”理论,重塑了传统金融法学体系。领域法学研究范式的提出,纾解了财税法学、医事法学、金融法学等新兴法学学科的定位焦虑,为其找到了学术归宿,廓清了金融法学与传统部门法学的关系。环境金融法学、福利金融法学、科技金融法学的发展,表明金融法学体系正在不断拓展,金融法学理论亦需在领域法学话语和研究范式的指引下独立发展。

作者

刘博涵 ,厦门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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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法学体系的建构、重塑与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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