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反垄断实施机制的反思与完善
摘要
伴随实体法的独立,经济法对程序亦有所需求。实践中,单纯倚靠传统诉讼机制对经济违法行为进行追责具有较大局限。因此,为契合经济法纠纷之独特属性,保证经济法的顺利实施,实现对社会公益的有效维护,确有必要建立一种新型诉讼制度——经济公益诉讼。具体到反垄断场域,情况亦然。现阶段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仍主要依托于公共执行机制和私人执行机制,但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两者往往遭遇诸多障碍,法律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因此,适逢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破冰,作为以保护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等社会公共利益为制度旨归的反垄断公益诉讼得以成为一种破除当前反垄断法实施困境的可行进路。据此,笔者从现行实施机制存在的种种问题切入,意在挖掘出公益诉讼作为反垄断法新型实施机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在旧有诉讼理论的基础上不断进行反思与重构,以期为我国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建言献策。
作者
李娟 ,武汉大学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检索正文关键字
论文目录
- 目次
- 一 问题的缘起
-
二 引入反垄断公益诉讼的现实契机:传统机制的失灵与公益诉讼的破冰
- (一)反垄断公共执行机制失灵
- (二)反垄断私人执行机制失灵
- (三)公益诉讼的破冰
-
三 引入反垄断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法学与经济学的双重支撑
- (一)“社会本位”是反垄断公益诉讼赖以生存的理论基点
- (二)“救济先于权利”是反垄断公益诉讼存在的核心法理基础
- (三)“诉之利益的扩大”是反垄断公益诉讼顺势而生的重要因素
- (四)“公众参与”是反垄断公益诉讼弥补政府失灵的有效途径
- (五)“波斯纳定理”是反垄断公益诉讼保持活力的重要经济动因
-
四 引入反垄断公益诉讼的实现路径——理念反思与制度完善
- (一)“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扬弃
- (二)“个体及集体”思维的转变
- (三)“专业型”竞争法庭的构建
- (四)“平等型”举证责任的修正
- (五)当事人“理性冷漠”的化解
- 五 结语
相关文献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