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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共同开发“区块”的选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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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泽伟 ,法学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法基本理论、国际能源法和海洋法。
董世杰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
何海榕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讲师,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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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共同开发“区块”的选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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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海上共同开发“区块”选择的理论与实践
    1. (一)海上共同开发“区块”的地理范围
      1. 1. 跨界共同开发“区块”的地理范围
      2. 2.争议海区共同开发“区块”的地理范围
    2. (二)海上共同开发“区块”的面积
    3. (三)海上共同开发“区块”与领海的关系
  • 二 影响海上共同开发“区块”选择的主要因素
    1. (一)政治意愿
    2. (二)经济考量
    3. (三)所涉国家的多寡
    4. (四)主张的合法性
    5. (五)文化因素
  • 三 中国与有关国家在南海共同开发“区块”的选择问题
    1. (一)拓展在南海的地理和资源的调查活动
      1. 1.南沙岛礁
      2. 2.南海油气资源
    2. (二)选择南海共同开发的“区块”宜小
    3. (三)鼓励石油公司积极参与南海的共同开发活动
    4. (四)南海潜在的共同开发“区块”
      1. 1.北部湾
      2. 2.万安滩盆地
      3. 3.礼乐滩盆地
      4. 4.曾母暗沙盆地
      5. 5.纳土纳海域
  • 四 结论
    1. (一)海上共同开发“区块”的选择并不影响海上边界的划定
    2. (二)明确争议海区的存在有助于划定海上共同开发“区块”
    3. (三)海上共同开发安排不存在“绝对的输赢”(no gain no loss)之别
    4. (四)海上共同开发通常不能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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