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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海域共同开发的前提及对南海共同开发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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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泽伟 ,法学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法基本理论、国际能源法和海洋法。
董世杰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
何海榕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讲师,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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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海域共同开发的前提及对南海共同开发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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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争议海域共同开发的前提
    1. (一)适格的主体
      1. 1.争议海域共同开发适格主体的条件
      2. 2.适格主体的数量
    2. (二)有效的主张
    3. (三)确定的共同开发区
    4. (四)“谈判”和“克制”的义务
    5. (五)政府间强烈的合作意愿
  • 二 南海尚不具备共同开发的可能性
    1. (一)南海共同开发的适格主体
    2. (二)南海各方的主张不符合要求
    3. (三)南海共同开发区难以确定
    4. (四)南海争议国家遵守“谈判”和“克制”义务的情况
    5. (五)南海争议各方的合作意愿不足
  • 三 对南海共同开发的启示
    1. (一)选择适格的主体
    2. (二)明确南海主张范围和性质
    3. (三)确定合适的共同开发区
    4. (四)积极应对相关国家的单边行为
    5. (五)适当妥协
  • 四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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