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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海域共同开发的前提及对南海共同开发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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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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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争议海域共同开发的前提
- (一)适格的主体
- 1.争议海域共同开发适格主体的条件
- 2.适格主体的数量
- (二)有效的主张
- (三)确定的共同开发区
- (四)“谈判”和“克制”的义务
- (五)政府间强烈的合作意愿
- (一)适格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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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南海尚不具备共同开发的可能性
- (一)南海共同开发的适格主体
- (二)南海各方的主张不符合要求
- (三)南海共同开发区难以确定
- (四)南海争议国家遵守“谈判”和“克制”义务的情况
- (五)南海争议各方的合作意愿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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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南海共同开发的启示
- (一)选择适格的主体
- (二)明确南海主张范围和性质
- (三)确定合适的共同开发区
- (四)积极应对相关国家的单边行为
- (五)适当妥协
- 四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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