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新时代背景下构建协调型行政诉讼模式的温州探索与实践
摘要
虽然修改前后的《行政诉讼法》均以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为原则,但审判实践中的行政诉讼模式正悄然发生转变,一种以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目标,以诉讼调解为主要内容的协调型行政诉讼模式已经显现。本报告在梳理行政诉讼调解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温州法院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试点成效的基础上,提出在现有《行政诉讼法》框架下构建协调型行政诉讼模式的构想,以期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行政审判实践中的诉讼调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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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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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构建协调型行政诉讼模式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构建协调型行政诉讼模式的必要性考量
- 1.基于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
- 2.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途径
- 3.实现诉讼经济的最佳选择
- (二)构建协调型行政诉讼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 1.现代行政理念的发展为协调型行政诉讼提供了理论基础
- 2.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为协调型行政诉讼提供了可能性前提
- 3.协调型行政诉讼不违背立法目的且具有可行的制度路径
- 4.域外实践为协调型行政诉讼提供了经验借鉴
- (一)构建协调型行政诉讼模式的必要性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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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温州实践探索与试点成效
- (一)坚持问题导向,出“实招”破难题促实效
- 1.建立调解决策授权机制
- 2.完善调解考核及责任豁免机制
- (二)借助外部资源,打造汇聚合力“倍增器”
- 1.打造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平台
- 2.建立特邀调解员机制
- (三)深挖内部潜力,构建部门协作“一盘棋”
- 1.完善立案先行调解机制
- 2.建立行民交叉联合调解机制
- (一)坚持问题导向,出“实招”破难题促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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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面临困难
- (一)调解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 (二)调解程序规范缺失
- (三)调解过程缺乏合法性审查
- (四)调解协议缺乏效力保障与救济途径
- (五)调解力量不足、积极主动性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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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协调型行政诉讼模式的路径展望
- (一)厘清行政诉讼调解适用范围
- (二)规范行政诉讼调解程序
- (三)完善行政诉讼调解的审查监督与瑕疵救济
- (四)完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
- (五)构建决策授权与责任豁免机制
- (六)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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