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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的改革解读与制度对接

摘要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试图坚持“三权分置”政策,同时继承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追求多元化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目标太多但整合不力。新法倾向于将土地经营权定性为一种用益租赁权,但权利定性与权利生成逻辑、“三权分置”政策并不协调,无法自洽。抛开“三权分置”政策,基于多元化流转方式生成的土地经营权可以是用益租赁权,也可以是用益物权,但基于“三权分置”逻辑生成的土地经营权只能是用益物权。可借鉴德国、意大利、我国澳门等国家和地区民法,在《合同法》中专门规定“农地用益租赁合同”;在《物权法》中将用益物权客体扩展至权利,构建权利用益物权;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则对多元化流转方式下土地经营权的共性问题作出规定。

作者

艾围利 ,法学博士,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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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的改革解读与制度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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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方式
    1. (一)设立方式的概括式规定: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解读
    2. (二)具体的设立方式:新旧法的继承与变革
  • 二 土地经营权的生成逻辑
    1. (一)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权
    2. (二)《物权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
    3. (三)《三权分置办法》: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
    4. (四)立法与政策的生成逻辑比较
  • 三 土地经营权的定性:用益租赁权与用益物权的统一
    1. (一)立法倾向:物权化用益租赁权
    2. (二)政策倾向:用益物权
    3. (三)应然状态:多元化生成方式对应多元化定性
  • 四 基于多元化定性的民法制度对接
    1. (一)制度对接的必要性
    2. (二)建议《合同法》增设“农地用益租赁合同”
    3. (三)建议《物权法》增设“权利用益物权”
    4. (四)《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经营权的共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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