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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戏剧中的制度文化(一):程序法律制度
摘要
诉讼程序是法律文化较为集中的体现。元代戏剧不仅体现了详细的司法程序,而且体现了详细的司法程序制度。当然,戏剧本身就是戏剧,不是法律规范本身,也不是实际判决的实录。元代戏剧描述的公案剧,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以元代司法制度为主要载体的传统司法制度。
关键词
作者
孙永兴 ,山东沂南人,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职于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天津行政学院)政治与法律教研部。长期致力于法学理论的教学与研究,主持、参与完成多项省部级科研课题,出版学术专著三部;重视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多年从事律师实务活动,法律实践经验丰富,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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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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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元代戏剧体现的程序制度
- (一)和解、调解制度
- (二)代理制度
- 1.冤魂作为委托人,普通人作为受托人,向清官报冤起诉
- 2.女性作为委托人,亲属作为受托人,向官府起诉
- (三)管辖制度
- 1.管辖的一般规定
- 2.死刑管辖制度
- (四)司法官员专职化及合议制度
- (五)案件复核制度
- (六)死刑刑前见面制度
- (七)回避制度
- (八)有罪推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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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作为重要诉讼制度的监察制度
- 1.进一步加强监察立法,将其上升到国家政治层面的高度,成为元代基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 2.提高监察官的政治地位
- 3.进一步完备监察权的覆盖范围,设置完备的地方监察机构
- 4.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察职责
- (1)司法监察与错案追究,同时规定了错案追究的程序
- (2)行政监察
- (3)财务、税务监督
- (4)军事监督
- (5)司法监督
- 5.建立对御史执行职务的保障制度,保障其独立监察权
- 6.制定程序性规范制度,规定了基本监察程序
- 7.规定了监察的基本模式,使得监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 8.形成了有效的对监察官员的职权约束制度,主要是指对其职务犯罪行为的约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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