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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其客观依据

摘要

确定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的客观依据,是现阶段我国社会各种经济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由此,民法只能调整与价值规律的直接作用相联系,具有当事人双方自主平等以及等价有偿特点的商品经济关系。而基于国家组织经济的职能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包括计划管理和经济合同关系等,应该由经济法调整;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调整。公民个人生活资料的继承关系和某些人身关系,也属民法调整的范围。

作者

史际春 ,原文发表时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硕士研究生,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已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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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其客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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