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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编“法律行为”一章学者建议稿的编写说明

摘要

民法典总则编中,对法律行为制度的设计,不论是体系结构还是具体条文的编写,都对民法整体功能具有核心价值。法律行为得以建立的法思想渊源,是人文主义革命以来得以确立的民事主体对于自己的权利义务甚至法律责任的选择权和决定权。按照这种法思想确立的意思自治原则,在确定法律行为整体结构和具体制度上发挥了决定性作用。我国现有立法在法律行为理论的接受方面的主要不足,恰恰在于未能全面地接受法律行为制度的法思想基础,因而在现行立法的制度体系和条文设计中未能全面贯彻法律行为理论。现行立法在行为主体的类型划分方面存在不足。现行立法在作为民法基本权利类型的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划分方面,只承认请求权的法律行为根据,而不承认支配权的法律行为根据;在关于现代人事关系、人身关系方面,未能接受法律行为作为根据。这些缺陷应当在编纂民法典总则编时予以弥补。

作者

孙宪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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