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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以断例为主的判例法兴起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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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兴东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律思想史学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史、西南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和社会治理等。主持参与多项课题,著有《生存范式:理性与传统——元明清时期南方民族法律变迁研究》、《中国古代判例法运作机制研究:以元朝和清朝为比较的考察》等,发表论文7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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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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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士大夫官僚群体与胥吏群体在法律运行中的重构
- (一)官僚士大夫阶层对法律知识的放弃
- 1.抵制参与法律考试
- 2.削弱法律在科举考试中的地位
- (二)胥吏群体垄断法律知识与司法技术的出现
- (三)以吏为主:元朝国家选官制度的变化
- (四)胥吏与刑名幕友:明清新法律群体的形成
- (一)官僚士大夫阶层对法律知识的放弃
- 二 隋唐宋时期法律形式分类的繁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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