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论我国证券信息犯罪的立法完善
摘要
证券市场本质上是信息市场,在大数据时代,证券信息犯罪的危害性尤大,但是在立法中仍存在诸多问题:第一,证券信息犯罪立法滞后,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证券市场和不断变化的犯罪形势,应当提升立法对证券市场发展的反应能力。第二,尽管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了《证券法》,但《刑法》与《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仍有不协调之处。宜采用刑法典与附属刑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第三,证券信息犯罪罪名体系设置不合理,应当取消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由操纵证券市场罪对相关行为进行规制,取消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将相关行为纳入内幕交易罪的规制范围。第四,证券信息犯罪刑罚配置不合理,应当完善罚金刑制度和“从业禁止”制度。
作者
张淑芬 ,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犯罪与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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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 一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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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证券信息犯罪概述
- (一)证券信息犯罪的概念和分类
- (二)证券信息犯罪的特征
- 1.证券信息犯罪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有效性
- 2.证券信息犯罪具有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双重性
- 3.证券信息犯罪行为的本质是证券欺诈行为
-
三 我国证券信息犯罪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一)证券信息犯罪立法滞后
- (二)《刑法》与《证券法》相关规定不协调
- 1.部分犯罪在立法时出现超前的问题
- 2.部分构成要素的规定不协调
- 3.证券信息犯罪种类规定不协调
- (三)证券信息犯罪罪名体系设置不合理
- (四)证券信息犯罪刑罚配置不合理
- 1.刑罚幅度设置不合理
- 2.罚金刑设置欠缺科学性
-
四 证券信息犯罪的立法完善
- (一)证券信息犯罪立法完善的重点
- 1.重点关注市场信息优势者
- 2.提升证券信息犯罪立法对证券市场发展的反应能力
- (二)我国宜采用刑法典与附属刑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 (三)合理划定证券信息犯罪圈
- (四)完善证券信息犯罪刑罚配置及非刑罚处罚方法
- 1.完善罚金刑适用
- 2.完善证券信息犯罪“从业禁止”制度
- (一)证券信息犯罪立法完善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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