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法律规制研究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设置了客观归责原则,保全询问、强制担保等制度,但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规则依然存在着担保数额过低、申请费用标准不明确、审查期限较短等诸多问题。美国禁令制度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的上诉救济制度为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有益启示。我国在完善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的过程中,应进一步创设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完善救济机制、合理延长审查期限等,以更好地防止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现象发生。
作者
王铮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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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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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类型化分析
- (一)恶意知识产权行为保全
- (二)过度使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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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规制的实践检视
- (一)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立法规制
- 1.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立法规制的举措
- 2.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立法规制的不足
- (二)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司法规制
- 1.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司法规制的状况
- 2.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司法规制的不足
- (一)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立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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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规制的域外考察
- (一)美国防止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现实举措
- 1.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 2.完善的上诉救济制度
- (二)美国知识产权禁令制度的有益启示
- (一)美国防止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现实举措
-
四 我国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规制的未来走向
- (一)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立法规制的转型重构
- 1.构建对恶意行为保全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 2.细化行为保全受理费用的收取标准。
- (二)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司法规制的现实进路
- 1.合理延长行为保全案件审查期限
- 2.完善行为保全救济程序
- (一)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立法规制的转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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