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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监管体制改革研究

摘要

原子能监管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组织模式、法律保障等问题是确保原子能安全的体制保障,其制度化是推进我国能源结构优化,保障我国能源安全的关键。然而,我国原子能监管体制改革主要是通过政策型推动,缺乏统筹规划,程序机制不健全,导致原子能监管职能“政监不分”、纵向权责不匹配、监管机构设置分散。因此,制度化推进原子能监管体制改革,应使改革于法有据,需在组织法定、政监分离、合作监管、风险预防原则下,理顺原子能监管体制。具体而言,以优化政府职能为目标,依法明确原子能源监管机构职能;以事权划分为基础,差异化配置原子能监管权力;以“政监分离”为前提,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原子能监管机构。

作者

王浩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西南石油大学讲师、院长助理,西南石油大学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院副院长。研究方向为行政法、能源法。
向贝贝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法、能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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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监管体制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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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引言
  • 一 我国原子能监管体制的历史钩沉与现实图景
    1. (一)我国原子能监管体制的发展脉络
      1. 1. 1949~1954年:统一管理时期
      2. 2. 1955~1984年:军民结合,以军用为主时期
      3. 3. 1984~2014年:专业监管起步时期
      4. 4. 2014年至今:能源体制革命深入推进时期
    2. (二)我国原子能监管体制的现实图景
  • 二 我国原子能监管体制改革面临的困境及原因
    1. (一)原子能监管体制改革面临的困境
      1. 1.原子能监管机构职能定位不准
      2. 2.原子能监管机构权力配置不科学
      3. 3.原子能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
    2. (二)造成原子能监管体制改革困境的原因
      1. 1.原子能监管体制改革缺乏整体布局
      2. 2.政策推动型改革缺乏制度保障
      3. 3.原子能监管体制改革的公众参与程序不健全
  • 三 原子能监管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1. 1.组织法定原则
    2. 2.“政监分离”原则
    3. 3.合作监管原则
    4. 4.风险预防原则
  • 四 原子能监管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
    1. (一)以优化政府职能为目标,明确原子能监管机构职能
    2. (二)以事权划分为基础,差异化配置原子能监管权力
    3. (三)以“政监分离”为前提,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原子能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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