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原子能监管体制改革研究
摘要
原子能监管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组织模式、法律保障等问题是确保原子能安全的体制保障,其制度化是推进我国能源结构优化,保障我国能源安全的关键。然而,我国原子能监管体制改革主要是通过政策型推动,缺乏统筹规划,程序机制不健全,导致原子能监管职能“政监不分”、纵向权责不匹配、监管机构设置分散。因此,制度化推进原子能监管体制改革,应使改革于法有据,需在组织法定、政监分离、合作监管、风险预防原则下,理顺原子能监管体制。具体而言,以优化政府职能为目标,依法明确原子能源监管机构职能;以事权划分为基础,差异化配置原子能监管权力;以“政监分离”为前提,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原子能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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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引言
-
一 我国原子能监管体制的历史钩沉与现实图景
- (一)我国原子能监管体制的发展脉络
- 1. 1949~1954年:统一管理时期
- 2. 1955~1984年:军民结合,以军用为主时期
- 3. 1984~2014年:专业监管起步时期
- 4. 2014年至今:能源体制革命深入推进时期
- (二)我国原子能监管体制的现实图景
- (一)我国原子能监管体制的发展脉络
-
二 我国原子能监管体制改革面临的困境及原因
- (一)原子能监管体制改革面临的困境
- 1.原子能监管机构职能定位不准
- 2.原子能监管机构权力配置不科学
- 3.原子能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
- (二)造成原子能监管体制改革困境的原因
- 1.原子能监管体制改革缺乏整体布局
- 2.政策推动型改革缺乏制度保障
- 3.原子能监管体制改革的公众参与程序不健全
- (一)原子能监管体制改革面临的困境
-
三 原子能监管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 1.组织法定原则
- 2.“政监分离”原则
- 3.合作监管原则
- 4.风险预防原则
-
四 原子能监管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
- (一)以优化政府职能为目标,明确原子能监管机构职能
- (二)以事权划分为基础,差异化配置原子能监管权力
- (三)以“政监分离”为前提,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原子能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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