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
婚姻家庭法律研究
检索正文关键字
章节目录
- 《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具有多重意义和作用的良法
-
家庭暴力的概念和内涵之诠释
- 一 家庭暴力的关系主体
- 二 家庭暴力的种类
- 三 对家庭暴力采取“零容忍”:损害后果和伤害程度与家庭暴力
- 四 行为实施场合与暴力行为的认定
- 家庭暴力的预防
- 论强制报告制度
- 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
- 我国反家暴法人身安全保护令评析
- 处理家庭暴力违法后果的可操作性
- 妇联组织的参与和推动
-
准家庭暴力的主体
- 一 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的法解释学分析
- (一)家庭成员以外的人
- (二)共同生活的人
- 二 认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的实质相似性标准
- (一)实质相似性标准的内容
- (二)实质相似性标准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 (三)实质相似性标准的具体运用——以保姆与雇主的关系认定为例
- 三 余论——准家庭暴力主体范围的修正
- 一 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的法解释学分析
-
身体与身份:家暴受害者在离婚诉讼中的法律困境
- 一 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点与争点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点
- (二)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有争点
- 二 家庭暴力的证明:准确把握证据形式、证明主体和证明标准
- (一)《反家暴法》第20条的功能及适用
- (二)家暴事实证明主体的转换与互动
- (三)家暴事实证明标准的辩证分析
- 三 离婚诉求的支持:力破“二次诉讼裁判离婚”隐规则
- (一)“法定情形”的不确定法律效果
- (二)成因分析与突破契机
- 四 家暴损害的赔偿:探索更加多元而公允的救济机制
- (一)诉权行使
- (二)公允救济
- 五 结语
- 一 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点与争点
-
家暴致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权归属审判研究
- 一 家暴致离婚案件中的困境儿童问题
- (一)在离婚过程中被控制和藏匿的儿童
- (二)与施暴人共同生活的家暴目睹儿童
- 二 家暴行为对儿童身心健康的负面影响
- (一)儿童应享受的母爱被剥夺
- (二)低龄儿童人身安全存在隐患
- (三)儿童发展受到阻碍
- (四)儿童表达和参与的权利被剥夺
- 三 确定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权归属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四 关于审理家暴致离婚案件妥善处理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建议
- (一)对情节较为严重的施暴人主张子女抚养权的不予支持
- (二)慎将子女抚养权判归有抢孩子行为的一方
- (三)查明家暴受害人放弃子女抚养权的真实原因
- (四)征求子女意见时需查明子女意愿是否真实
- (五)做好与施暴人共同生活儿童的家暴预防工作
- 五 结语
- 一 家暴致离婚案件中的困境儿童问题
-
婚嫁失地会加剧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风险吗?
- 一 引言
- 二 妇女拥有土地资源与家庭暴力相关研究综述
- 三 中国农村妇女婚嫁失地现象的发生和加剧
- 1.农村妇女因婚嫁失地的政策分析
- 2.不同土地承包政策调整时期的农村妇女因婚嫁失地状况
- 四 农村已婚妇女婚嫁失地与家庭暴力的实证分析
- 1.不同失地原因的农村已婚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状况
- 2.农村妇女婚嫁失地对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影响
- 五 结论与讨论
-
越少就会越好吗?
- 一 引言
- 二 文献综述
- 三 数据与方法
- 四 实证分析
- (一)中国人口性别比状况
- (二)中国妇女遭遇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
- (三)性别比对家庭暴力的影响
- (四)性别比对家庭暴力的影响机制
- 五 结论
-
科学建构体现男女实质平等的新时代婚姻家庭制度
- 一 科学建构体现男女实质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必然要求
- 二 科学建构体现男女实质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几种基本关系
- (一)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将体现男女平等的家庭美德寓于法律规范中
- (二)正确处理民事法律规范和社会法规范的关系,要为弱势家庭成员提供多重保护
- (三)正确处理婚姻安全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降低妇女的婚姻风险
- (四)正确处理人身与财产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身份利益
- (五)正确处理家庭制度与家庭视角之间的关系,避免家庭政策之间发生矛盾而损害妇女利益
-
中国民法典夫妻债务制度研究
- 一 中国夫妻债务制度的演进
- (一)立法沿革
- (二)现行制度构成
- (三)小结
- 二 现行夫妻债务制度的已有研究
- (一)对夫妻共同债务现行认定标准的梳理
- (二)对夫妻共同债务“时间”推定规则的检讨
- (三)对夫妻债务清偿责任的探索
- (四)小结
- 三 夫妻债务的性质认定
- (一)日常家事债务
- (二)婚姻期间的其他债务
- (三)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标准
- 四 夫妻债务的清偿责任
- 五 体系化构建中国夫妻债务制度的设想
- 一 中国夫妻债务制度的演进
-
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推定夫妻共同债务规则之反思
- 一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推定规则
- 二 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及其适用中的问题
- (一)不合理地加重了夫妻中非举债方的证明责任
- (二)过于重视交易安全而忽略了婚姻安全,增加了婚姻风险
- (三)过于强调夫妻财产关系的一体性而忽视了家事代理的有限性,损害了夫妻个体权益
- (四)过于强调形式公平而忽视了结果公正,造成了助强掠弱的后果,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 (五)对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理解与适用存在偏差
- 三 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正确适用
- (一)保障夫妻中非举债方有足够的反驳机会
- (二)适度降低夫妻中非举债方的证明标准
- 四 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修正
- (一)有利于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兼顾交易安全与婚姻安全
- (二)有利于保持民法内在体系的一致性
-
民法典视野下婚姻的无效和撤销
- 一 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立法例
- 二 确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二元结构
- 三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应作为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
- 四 婚姻撤销不适用行政程序
- 五 婚姻无效的两个程序问题
- 1.婚姻无效纠纷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之反思
- 2.近亲属不适合做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
- 六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 1.缓和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 2.注重对善意一方当事人和妇女儿童利益的保护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