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民国司法会议视角下的检察制度存废之争
摘要
现代检察制度在清末被引入中国并于民初全面施行。围绕这一制度舶来品是否应在中国存在的争议几乎贯穿整个民国时期。从北洋政府时期到1949年,整个中国法律界对检察制度经历了从陌生到熟悉的过程,对于检察制度存废问题也逐渐从废止争议趋于统一的设置意见。民国时期的历次全国司法会议中,检察制度改进问题都是一个重要议题,成为当时检察制度存废争议的集中反映。北洋政府时期的检察制度一度在各个领域沦为众矢之的;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1935年全国司法会议上整体趋势出现转变,保留论开始占据上风;经过抗战时期汪伪政府会议审检分立决议和实践的冲击以及国民政府自身的改进,审检分立最终于1947年“行宪”背景下的司法检讨会议上重新被中央政府官方所认可。
作者
陈一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商学院教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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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民国检察制度争议之缘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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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935年全国司法会议: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司法困局下的检察制度存废之争
- (一)会议上的正面交锋
- (二)学界舆论的相关反应及国民政府的官方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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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抗战时期的争议与汪伪政府1943年全国司法行政会议
- (一)汪伪政府1943年会议:恢复审检分立的前奏
- (二)重庆国民政府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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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1947年全国司法行政检讨会议:“行宪”体制下审检分立的大趋势
- (一)会议议案的统一意见
- (二)战后学界废检论调的消失
- 结论:争议的实质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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