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营运者专属责任原则的正当性反思
摘要
营运者专属责任原则被视为核责任法律体系的基石,也是其中最具特色的制度。对核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损害,营运者承担专属赔偿责任,而供应商等主体享受绝对豁免,即使存在过错也无须赔偿。无论是免除供应商经济责任的经济归责模式,抑或是免除供应商经济责任与被诉可能性的法律归责模式,都无法有力回应对其正当性的拷问。印度《核损害民事赔偿法》突破了专属责任原则的框架,但终归于浅尝辄止。在核市场各方的角力下,必须明确核责任立法的价值取向,并对相关规则进行完善,弥补其正当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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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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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营运者专属责任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 (一)经济归责模式:专属责任原则的产生
- (二)法律归责模式:专属责任原则的发展与主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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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专属责任原则的正当性困境
- (一)精简诉讼程序作为正当性依据的不足
- (二)降低保险费用作为正当性依据的不足
- (三)营运者的风险控制优势地位作为正当性依据的不足
- (四)促进投资作为正当性依据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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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专属责任原则的突破
- (一)印度《核损害民事赔偿法》立法背景
- (二)印度《核损害民事赔偿法》的前进与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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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专属责任原则的前景
- (一)正当性审视下的核责任立法价值取向
- (二)正当性补全思路下的核损害责任规则设计
- 1.清晰界定营运者的概念
- 2.延长核损害诉讼时效
- 3.提高营运者责任限额
- 4.确定国家的兜底补偿责任
- 五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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