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营运者专属责任原则的正当性反思

摘要

营运者专属责任原则被视为核责任法律体系的基石,也是其中最具特色的制度。对核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损害,营运者承担专属赔偿责任,而供应商等主体享受绝对豁免,即使存在过错也无须赔偿。无论是免除供应商经济责任的经济归责模式,抑或是免除供应商经济责任与被诉可能性的法律归责模式,都无法有力回应对其正当性的拷问。印度《核损害民事赔偿法》突破了专属责任原则的框架,但终归于浅尝辄止。在核市场各方的角力下,必须明确核责任立法的价值取向,并对相关规则进行完善,弥补其正当性缺陷。

作者

吴倩 (1993— ),中国人民大学2017级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环境法。
Wu Q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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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者专属责任原则的正当性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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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目次
  • 一 营运者专属责任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1. (一)经济归责模式:专属责任原则的产生
    2. (二)法律归责模式:专属责任原则的发展与主流化
  • 二 专属责任原则的正当性困境
    1. (一)精简诉讼程序作为正当性依据的不足
    2. (二)降低保险费用作为正当性依据的不足
    3. (三)营运者的风险控制优势地位作为正当性依据的不足
    4. (四)促进投资作为正当性依据的不足
  • 三 专属责任原则的突破
    1. (一)印度《核损害民事赔偿法》立法背景
    2. (二)印度《核损害民事赔偿法》的前进与后退
  • 四 专属责任原则的前景
    1. (一)正当性审视下的核责任立法价值取向
    2. (二)正当性补全思路下的核损害责任规则设计
      1. 1.清晰界定营运者的概念
      2. 2.延长核损害诉讼时效
      3. 3.提高营运者责任限额
      4. 4.确定国家的兜底补偿责任
  • 五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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