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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监管的模式更迭与立法发展
摘要
在数字技术广泛应用的背景下,算法日渐显现出其对社会生活和行为模式的强大塑造功能。随着算法从幕后走向台前,传统以技术中立为前提构建的事前事后间接监管模式,在不触及技术本身的监管模式下,越发难以应对算法引发的规制挑战。为避免算法借技术之治逃避法律约束,进而造成监管真空和权利保障危险,必须在法律层面构建直接以算法为客体的监管模式。对比欧盟和美国的立法实践,我国在以往约束互联网信息服务规范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出台《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互联网信息服务中的算法推荐服务为客体进行了初步的算法监管立法探索。尽管在具体的规则结构上,两部规定还有需进一步完善之处,但在规范逻辑和价值取向上亦形成了富有特色的规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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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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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以行为主体和结果为导向的传统监管模式
- (一)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的义务设定
- 1.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体资格门槛
- 2.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 (二)事后“结果导向”下的间接监管
- (三)算法监管真空及后续路径选择
- (一)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的义务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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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域外算法监管规制模式检视
- (一)欧盟算法监管模式
- 1.自我规制与外部审查
- 2.算法透明—算法问责
- (二)美国算法监管模式
- 1.算法外部问责
- 2.在线平台算法推荐规制
- (一)欧盟算法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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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我国算法监管规范框架的构建
- (一)多元主体参与的共治模式
- 1.行政机关
- 2.行业协会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 3.用户群体
- (二)监管路径与价值导向
- 1.评估备案方式下的分级监管模式
- 2.科技向善价值标准的确立
- (三)与域外立法实践的比较
- 1.突出算法安全的核心地位
- 2.基于用户群体差异构建多层级算法义务规则
- (一)多元主体参与的共治模式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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