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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救济的权利
摘要
权利救济是在权利被侵害后对权利的恢复、修复、补偿、赔偿或对侵权的矫正,它是一项实现权利的权利、争取权利的权利。权利救济是自我救济的权利,即权利人或权利主体对其权利的自我判断和自我实现的资格和能力。私力救济、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是自我救济权利的三种外在表现形式。从自我救济权利出发,当代权利救济问题的实质是以自我救济权利为基点整合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塑造合格的权利主体、倡导司法节制观和建构正义的社会结构有助于权利救济理论在中国的发展。
作者
贺海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第三届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粤港澳大湾区重大法治问题研究”课题组首席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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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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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作为权利的救济
- (一)救济和权利救济
- (二)权利救济是自我救济的权利
- 1.权利的主体性和人的完整性
- 2.自我实现的自由和权利的完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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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自我救济权利的三种形态
- (一)私力救济、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的概念
- (二)私力救济、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的辩证关系
- 三 没有司法的法治社会:从公力救济到自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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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权利救济在中国的前景
- (一)自本民权说与合格的权利主体
- (二)司法节制
- (三)正义的社会结构
- 五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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