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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对象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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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开斌 ,法学博士,福建工程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福建省法学会行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福建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福建省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院长、福建省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执行主任、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福建工程学院)负责人、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研究领域为民事诉讼法。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福建省社科规划一般项目、福建省社科规划应用研究后期资助特别委托重点项目、福建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等多个项目;在《法令月刊》《民事程序法研究》《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等刊物发表相关研究论文30余篇,论文获得中国法学会主办的第十三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征文二等奖和第十四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征文一等奖;出版专著1部;主讲的“法律诊所教育”课程被评为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和福建省一流本科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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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对象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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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第一节 法律关系
    1. 一 法律关系的特性
      1. (一)确定性
      2. (二)抽象性
      3. (三)可竞合性
    2. 二 以法律关系特定诉讼标的之分析
    3. 三 法律关系对案件事实和诉之声明的借用
      1. (一)法律关系对案件事实的借用
      2. (二)法律关系对诉之声明的借用
  • 第二节 诉之声明
    1. 一 诉之声明的特性
      1. (一)多变性
      2. (二)多重性
    2. 二 以诉之声明特定诉讼标的之分析
      1. (一)诉之声明的单位划分
      2. (二)诉之声明的各种变化
      3. (三)诉之声明的分割
    3. 三 诉之声明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借用
      1. (一)诉之声明对案件事实的借用
      2. (二)诉之声明对法律关系的借用
  • 第三节 案件事实
    1. 一 案件事实的特性
      1. (一)模糊性
      2. (二)变动性
      3. (三)客观性
      4. (四)多元性
    2. 二 以案件事实特定诉讼标的之分析
      1. (一)以案件事实特定诉讼标的之优点
      2. (二)以案件事实特定诉讼标的之难题
    3. 三 案件事实对法律关系和诉之声明的借用
      1. (一)案件事实对法律关系的借用
      2. (二)案件事实对诉之声明的借用
  • 第四节 诉讼标的范围的最大化
    1. 一 从逻辑角度考察诉讼标的三要素的覆盖范围
      1. (一)诉讼标的多要素确定方式的放弃
      2. (二)诉讼标的三要素确定方式的逻辑考察
      3. (三)诉讼标的各要素的单复数变化
    2. 二 从生活角度对诉讼标的三要素可分性的考察
      1. (一)案件事实的不可分性
      2. (二)法律关系的可分性
      3. (三)诉之声明的可分性
    3. 三 案件事实要素是扩大诉讼标的范围的最优选择
  • 本章小结
    1. 1.任何一种诉讼标的理论都无法完全摒弃诉讼标的三要素中的任何一者
    2. 2.以法律关系和诉之声明来特定诉讼标的存在诸多的困难
    3. 3.案件事实要素可以最大化诉讼标的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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