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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利用与生态安全保障的国际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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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洪岩 ,男,黑龙江庆安县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环境与资源法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领域:生态法(环境与资源法)、法哲学及法理学、俄罗斯法。在中国、俄罗斯、法国核心学术期刊《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国家与法》(俄罗斯)、《法与国家:理论和实践》(俄罗斯)、《政治与社会》(法国与俄罗斯)、《公民与法》(俄罗斯)等用中、俄文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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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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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核能安全利用中的生态安全保障
- (一)安全标准的制定
- (二)核安全标准审查
- (三)核安全信息通报
- (四)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监管
- (五)跨境运输放射性废物和材料监管
- (六)环境状况监测和评价
- (七)风险控制和比较评价
- (八)核安全利用专家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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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核能安全利用国际法律规制的框架体系
- (一)《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
- (二)《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
- (三)《核安全公约》
- (四)《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 (五)《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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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核能利用与生态安全监控的欧洲实践与启示
- (一)国际核安全利用规范的直接适用
- (二)强制性安全标准的制定
- (三)放射性废物处置监管
- (四)放射性物质和废物运输监管
- (五)信息通报与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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