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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人权法律保护机制中的欧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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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晓青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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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人权法律保护机制中的欧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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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第一节 欧洲法院的职能
    1. 一 欧洲法院的职能概述
      1. (一)欧洲法院所具有的宪法和行政法院管辖权
      2. (二)诉讼管辖权
      3. (三)先决裁决(Preliminary Rulings)
    2. 二 司法审查权:对《欧共体条约》第230条(原第173条)的评析
      1. (一)“合法性”的含义
      2. (二)被审查法令的效力
      3. (三)欧洲法院审查欧洲联盟各机构法令合法性的根据
      4. (四)有权提起无效诉讼的主体
    3. 三 司法解释权:对《欧共体条约》第234条(原第177条)的评析
      1. (一)先决裁决是成员国法院诉讼程序中的一个步骤
      2. (二)先决裁决的性质与目的
      3. (三)有权提起先决裁决申请的是成员国法院或法庭
      4. (四)提请先决裁决的问题限于欧共体法律问题
      5. (五)先决裁决的法律效力
      6. (六)先决裁决制度的作用
  • 第二节 欧洲法院与欧洲联盟法中人权原则的确立
    1. 一 欧洲法院最初对人权的抵制态度
    2. 二 法院人权态度的转变:从斯托克(Stork)案到斯托德(Stau-der)案
    3. 三 有约束力的人权原则形成:法院的贡献
  • 第三节 作为一般法律原则的人权原则对欧洲联盟立法权的限制
    1. 一 人权原则对欧盟立法权的有限限制
    2. 二 对欧盟立法权有限限制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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