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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程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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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红 ,天津武清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首届教学名师。1986年、1989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硕士学位,2016年获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博士学位。从1989年7月至今,相继在烟台大学法学院、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2011年5月至8月,在美国特拉华大学做高级访问学者;2014年8月至2017年7月,在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现为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已出版专著《刑事和解的精神》等6部,专著型教材《刑事政策学》(第二版,北京市精品教材立项项目、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在《法学研究》等法学核心刊物及其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近9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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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程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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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第一节 三种司法模式的并存
    1. 一 国家司法
      1. (一)演化过程
      2. (二)国家刑事司法的含义
      3. (三)国家刑事司法程序
    2. 二 协商性司法
      1. (一)含义
      2. (二)协商性司法与传统刑事司法的联系与区别
      3. (三)刑事速裁程序
      4. (四)协商性司法与恢复性司法的联系与区别
    3. 三 恢复性司法
      1. (一)概念
      2. (二)恢复性司法的特征
      3. (三)从理念、模式到制度
      4. (四)恢复性司法的内容
      5. (五)恢复性司法的运作模式
  • 第二节 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
    1. 一 所有刑事案件
      1. (一)从犯罪人角度
      2. (二)从被害人角度
      3. (三)双方经过沟通与对话最后达成和解
    2. 二 刑事诉讼法修改前适用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
      1. (一)轻伤害案件
      2. (二)过失犯罪案件
      3. (三)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犯罪案件
      4. (四)其他轻罪案件
      5. (五)部分重罪案件
    3. 三 当下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
      1. (一)法律规定
      2. (二)针对本法条的学理解释以及刑事和解的实质要件
    4. 四 立法规定出现的问题
      1. (一)法定刑事和解案件范围太窄
      2. (二)本文观点
      3. (三)其他案件
  • 第三节 刑事和解的主体
    1. 一 犯罪人
      1. (一)一般概念
      2. (二)不同学科概念
      3. (三)结论
    2. 二 被害人
      1. (一)理论上的应然
      2. (二)学者观点
      3. (三)本书观点
    3. 三 第三方
      1.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前
      2. (二)《刑事诉讼法》修改后
    4. 四 法律援助律师参与刑事和解
      1. (一)法律援助制度含义
      2. (二)法律援助制度内容的扩充
      3. (三)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
      4. (四)意义
    5. 五 问题的说明与评析
      1. (一)关于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行为的性质
      2. (二)办案人员是否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字
  • 第四节 实现刑事和解程序的种类及原则
    1. 一 刑事和解类型
    2. 二 刑事和解应当坚持的原则
      1. (一)感情恢复第一、经济赔偿第二
      2. (二)公民权利第一,国家权力第二
      3. (三)秘密第一、公开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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