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论耕地保护用途管制的法权基础

摘要

在法律上建立耕地保护用途管制的法权基础,进而对权利受限的农民进行经济补偿,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私益之间的平衡状态,是落实用途管制制度、保障我国粮食安全、提高农户种粮积极性的前提条件。管制性征收制度和公共地役权制度均可以通过不变更土地所有权,仅仅限制使用权的方式,对耕地进行用途管制,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管制性征收能够实现刚性的管制效果,但是强制色彩浓厚,无法课以承包农户一定的积极作为义务,例如种植粮食作物;公共地役权虽然在制度的柔性以及主体的平等性和参与度等方面较前者优越,但难以通过对现有法律进行解释而建立,需要依托特别法的规定正式确立该制度。通过对两种制度的优劣比较,在我国耕地保护中采取两种制度协同互补的组合方式更为合理,可以根据管制强度进行区分,对于永久基本农田适用管制性征收,对于一般耕地则适用公共地役权,从而对土地用途进行管制,并依此对土地权利人进行补偿。

作者

王玉 ,中国农业大学土地科学与技术学院硕士研究生。
吴昭军 ,中国农业大学土地科学与技术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为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不动产担保融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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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耕地保护用途管制的法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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