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疆研究

边疆研究的历史与现实及未来指向
最近更新: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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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疆研究】 领土争端:萨尔瓦多/洪都拉斯陆地、岛屿和海洋边界争端案

作者:孔令杰 来源:《领土争端成案研究》
发布于 2020-03-31 浏览量:1871
一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萨尔瓦多和洪都拉斯之间的陆地边界、岛屿主权和海洋边界争端。就岛屿主权争端而言,两国对埃尔蒂格雷岛、梅安格拉岛和梅安格里特岛的主权归属存在争议。三个岛屿均处于两国太平洋沿岸的丰塞卡海湾之中,梅安格拉岛和梅安格里特岛位于埃尔蒂格雷岛西南。埃尔蒂格雷岛和梅安格拉岛面积较大,有淡水,有居民;梅安格里特岛面积较小,无居民,位于梅安格拉岛附近,在本案中被视为该岛的附属岛屿。

萨尔瓦多和洪都拉斯的岛屿主权争端可追溯至西班牙自16世纪初对两国的殖民统治。在殖民统治时期,两国由危地马拉都督府管辖。1821年,两国摆脱西班牙的殖民统治获得独立;1823年,两国与哥斯达黎加、危地马拉和尼加拉瓜组成了中美洲联邦;1838年,两国脱离联邦独立建国。

西班牙在殖民统治时期最先发现了三个争议岛屿,但鉴于其在当时的价值和地位较低,西班牙殖民当局并未明确它们在民事和教会管辖上所属的辖区。独立后,两国在一段时间内亦未对它们实施管控。由于丰塞卡湾拥有良好的航道,且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19世纪40年代起,列强开始争夺对该湾及湾内岛屿的控制。1833年,洪都拉斯占据埃尔蒂格雷岛。1849年10月,洪都拉斯与美国签署租赁协定,将埃尔蒂格雷岛租借给美国18个月。1854年,洪都拉斯向美国出售埃尔蒂格雷岛及湾内其他岛屿上的土地,萨尔瓦多提出抗议,未挑战洪都拉斯对该岛的主权,却首次对湾内的梅安格拉岛和梅安格里特岛声索主权,并自此控制了两岛。1873年末,萨尔瓦多对埃尔蒂格雷岛发动军事攻击,并短暂地占领了岛上的港口。除此之外,自1849年起,该岛一直为洪都拉斯实际控制。

在经历了多次陆地边界冲突后,萨尔瓦多和洪都拉斯在1980年缔结和平条约,成立联合边界委员会,以划定两国的陆地边界,确定丰塞卡海湾内岛屿的法律地位,划定两国的海洋边界。在历经43次会议后,该委员会仍无法划定六段陆地边界、确定丰塞卡海湾中岛屿的归属、划定海洋边界。1986年,两国达成特别协定,将上述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国际法院组成专庭审理了此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争议岛屿的范围存在异议。其中,萨尔瓦多请求专庭依据保持占有原则,参照殖民时期的有效管辖和后殖民时期的主权活动证据,判决本国拥有丰塞卡海湾内全部岛屿的主权,这其中就包括埃尔蒂格雷岛、梅安格拉岛和梅安格里特岛;洪都拉斯提出本国对埃尔蒂格雷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请求专庭不将其视为特别协定所指的争议岛屿,并基于保持占有原则请求专庭判定本国拥有其他两岛的主权。经考察双方的诉讼请求、特别协定的文本、协定的准备资料,专庭裁定自身无须判定丰塞卡海湾内的全部岛屿的主权归属,仅需确定三个争议岛屿的法律地位。

在判决的法律推理过程方面,专庭首先明确了保持占有原则、殖民时期的有效占据、后殖民时代的主权活动及当事国的态度在判定争议岛屿主权归属上的法律地位,强调争议岛屿在两国独立时并非无主地,应首先依据保持占有原则,参照西班牙皇室和政府的立法和管辖判定争议岛屿所属的辖区,并据此断定其在1821年时的法律地位;如果无法查明争议岛屿的法律状态,专庭应参照殖民时期的有效占据及后殖民时代的主权活动证据,结合当事方的立场和态度,推测当事国在独立时对争议岛屿地位所持的态度,并据此判定其主权归属。根据这种思路,专庭判定有关证据无法证明任何一方基于保持占有原则从西班牙继承了埃尔蒂格雷岛、梅安格拉岛和梅安格里特岛的权源;殖民时期的有效占据证据未能澄清争议岛屿在两国独立时的归属;洪都拉斯提交的有关埃尔蒂格雷岛有效占据及主权活动的证据,萨尔瓦多提交的有关梅安格拉岛(包括其附属岛屿梅安格里特岛)的证据,加之另一方的态度,表明洪都拉斯认为本国在独立时拥有埃尔蒂格雷岛的主权,萨尔瓦多拥有梅安格拉岛和梅安格里特岛的主权。据此,1992年,专庭最终判定,埃尔蒂格雷岛为洪都拉斯的领土,其他两岛为萨尔瓦多的领土。


二 争议岛屿的界定与专庭的管辖权

根据双方达成的特别协定,专庭应确定丰塞卡海湾中岛屿的法律地位,但双方对主权归属存在争议的具体岛屿持不同意见。其中,萨尔瓦多请求专庭判决本国拥有丰塞卡海湾中全部岛屿——包括埃尔蒂格雷岛、梅安格拉岛和梅安格里特岛——的主权,但不包括大萨卡特岛和法拉龙岛;洪都拉斯主张本国对埃尔蒂格雷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法院仅应判定梅安格拉岛和梅安格里特岛的法律地位。

专庭注意到,洪都拉斯并未以双方对埃尔蒂格雷岛不存在真实的争端为据,挑战专庭对该岛的管辖权;相反,它仍以特别协定为据主张专庭须裁定的争议岛屿并不包括埃尔蒂格雷岛。换言之,洪都拉斯并不质疑专庭管辖权的范围,而仅质疑管辖权的行使问题。为此,专庭基于对特别协定相关条款的解释确定了双方的真实意图,即双方希望专庭确定丰塞卡海湾中全部岛屿的法律地位,还是仅判定争议岛屿的法律地位,判定哪些争议岛屿的法律地位,以及是否需要判定埃尔蒂格雷岛的法律地位。

专庭注意到,特别协定第2条的西班牙语文本使用了海洋“地物”,而英文本则使用了“岛屿”。按其通常意义,两文本似乎均包括丰塞卡海湾中的全部岛屿。如果双方希望专庭确定丰塞卡湾中某些特定岛屿的法律地位,双方似乎应该在协定加以更明确的限定。无论如何,该条款表明专庭对涉及丰塞卡湾中任何岛屿法律地位的争端均具有管辖权。

专庭强调,这并不意味着专庭在行使该管辖权时需要确定丰塞卡海湾中每个岛屿的地位,专庭仅需判定双方存在主权争端的岛屿的法律地位。一方面,一方不得通过直接拒绝另一方对某岛屿享有主权而将该争端排除在专庭的考虑范围之外;另一方面,专庭也没有必要确定丰塞卡湾中每个岛屿的法律地位。专庭认为,首先应排除法拉隆岛,因为双方均承认尼加拉瓜对该岛的主权。同时,尼加拉瓜在申请加入本诉讼程序时也明确表示,除法拉隆岛之外,本国原则上对丰塞卡湾中其他岛屿的法律地位并无直接利益。

其次,虽然萨尔瓦多请求法院判定丰塞卡海湾中全部岛屿的法律地位,法院不应当对双方根本不存在主权争议的岛屿行使管辖权。当事国之间是否真正存在某国际争端是一个需要客观判定的事项,但专庭认为可依据表面证据,初步断定双方是否对某岛屿的主权归属存在争议,即专庭需要考察某岛屿是否构成双方之间特定的、对抗性的主权主张的对象。若双方未对某岛屿提出此种主张,它们对该岛就不存在真正的争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对该岛根本不存在“关于法律或事实的争议”,或“法律观点或利益的冲突”。

专庭接着回顾了双方在1985年达成特别协定前的外交交涉,以进一步界定两国存在主权争议的具体岛屿。1985年1月24日,萨尔瓦多照会洪都拉斯,对丰塞卡海湾中的全部岛屿提出主权要求,并特别提及了埃尔蒂格雷岛。3月15日,洪都拉斯回复称,萨尔瓦多不将两国争议限定为原来的梅安格拉岛和梅安格里特岛,毫无根据地对洪都拉斯的埃尔蒂格雷岛提出主权要求,甚至对湾内的其他岛屿声索主权,洪都拉斯对此表示坚决反对。

在本案中,萨尔瓦多对本国关于埃尔蒂格雷岛的主权诉求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洪都拉斯也对此提出了抗辩,以证明双方对该岛的主权归属根本不存在任何争议。专庭认为,根据判定争端是否存在的标准,自1985年以来,双方的争议岛屿包括埃尔蒂格雷岛、梅安格拉岛和梅安格里特岛。

洪都拉斯辩称,由于特别协定第2条第2段与两国1980年缔结的和平条约使用了相同的用语,即“确定岛屿和海域的法律地位”,专庭的管辖权仅限于双方在缔结和平条约时便已经存在争议的岛屿,而萨尔瓦多在当时尚未对埃尔蒂格雷岛声索主权,双方仅对梅安格拉岛和梅安格里特岛存在争议。如果两项法律文件明确提及或经解释要求判定争议岛屿的法律地位,专庭就必须支持该主张。然而,专庭认为,和平条约赋予联合边界委员会的职责及特别协定赋予专庭的管辖权均包括丰塞卡海湾中的全部岛屿,专庭仅须判定某岛屿是否属于争议岛屿,仅需考虑管辖权的行使问题,而无须考虑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洪都拉斯还主张双方对埃尔蒂格雷岛的主权归属并不存在真正的争端,因为萨尔瓦多自1854年起一直承认洪都拉斯对该岛的主权,萨尔瓦多直到1985年才提出主权诉求纯属政治或战术举措。专庭认为,一个争端存在与否并不取决于当事方所提出的诉求是否具有客观依据,而在于双方是否就该争端所涉的法律或事实存在冲突性的观点。因此,专庭在本案中有权确定埃尔蒂格雷岛、梅安格拉岛和梅安格里特岛的法律地位。


三 岛屿主权争端应适用的法律

01
双方的主张和依据

专庭接着分析了岛屿主权争端应适用的法律。根据特别协定第5条,专庭应考虑适用于双方的国际法,包括双方缔结的和平条约的相关条款。其中,该条约第26条规定,“为划定争议地区的边界,联合边界委员会应以西班牙皇室或其他西班牙当局在殖民统治时期颁布的文件为基础,包括世俗的和教会的文件,这些文件规定了领土或殖民区域的管辖或界限。委员会还应考虑双方提交且为国际法认可的法律、历史、人文或其他类型的证据或依据”。

洪都拉斯主张争议岛屿的法律地位问题应仅适用保持占有原则。萨尔瓦多在申请书中主张争议岛屿争端属于领土主权归属争端而并非边界划界争端,并主要依据主权活动主张主权。在随后的诉讼程序中,萨尔瓦多认为专庭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判定争议岛屿的法律地位:(1)将其视为主权归属争端,并依据当事方对争议岛屿的有效占据情况判定其主权归属;(2)根据保持占有原则将历史权源作为争议岛屿的主权证据。萨尔瓦多认为,适用两种标准不仅可以确认本国对争议岛屿的权利,而且可以强化该权利。此外,萨尔瓦多认为和平条约第26条主要针对两国的陆地边界划界,并旨在平衡西班牙的殖民权源与当前的概念,因此,该条的规定并不适用于争议岛屿的法律地位问题。专庭须适用关于领土取得的当代国际法,同时考察对争议岛屿行使和展示国家主权的情况与相关的历史权源。

02
保持占有原则、殖民时期的有效占据和后殖民时期的主权活动

专庭认为,毫无疑问,应把保持占有原则作为确定争议岛屿法律地位的出发点。1522年,西班牙发现了丰塞卡海湾中的岛屿,并在随后的三个世纪中对它们行使了管辖权。在中美洲国家于1821年获得独立时,这些岛屿都不是无主地,他国不得通过先占取得它们的主权。专庭需要判定新独立的国家对西班牙在丰塞卡海湾中所有的岛屿的继承情况。为此,专庭需要判定是否可以将每个争议岛屿在1821年时划归西班牙在中美洲的某个殖民辖区。专庭可能需要参照殖民时期的立法和行政文件及有关殖民当局在当时对争议岛屿的有效占据情况;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信息,若相关的立法和行政文件模糊不清或相互冲突,专庭可能很难将争议岛屿划归西班牙的某个殖民辖区,并将其分配给某个新独立的国家。

专庭强调,“保持占有原则所涉的法律并非国际法,而是殖民国家的宪法或行政法,在本案中是西班牙的殖民法;这些法律自身很可能未明确划定偏远地区或人口稀少且经济价值较低的地区所属的辖区。因此,专庭很有必要考察新独立的国家在获得独立后的一段时间内采取的与争议岛屿相关的行为。新独立的国家在当时针对争议岛屿提出的主张、作出的回应或未作回应均有助于明确争议岛屿在1821年时的法律地位,或它们在当时应当具有的法律地位”。


四 保持占有原则与争议岛屿的历史权源

01
萨尔瓦多的主张和依据

萨尔瓦多主张,在殖民统治时期,丰塞卡海湾中的全部岛屿均属于圣萨尔瓦多省的圣米格尔管辖,该省由危地马拉管辖。因此,基于保持占有原则,本国拥有这些岛屿的历史权源。为此,萨尔瓦多提出了如下证据:

(a)1563年和1564年的两项皇家法令确立和确认了危地马拉殖民地(即今天的萨尔瓦多)的边界,该边界从丰塞卡湾一直延伸到洪都拉斯省;

(b)直到1672年,洪都拉斯如今在丰塞卡海湾的海岸,即乔卢特卡和纳考梅,一直为危地马拉殖民地的辖区,并由萨尔瓦多管辖,受危地马拉教区管辖。1672年,根据一项皇家法令,乔卢特卡的教会管辖权由危地马拉教区转移到科马亚瓜和洪都拉斯教区,纳考梅仍由危地马拉教区管辖;

(c)无论如何,乔卢特卡和纳考梅从未对海湾中的岛屿行使管辖,

——萨尔瓦多对它们行使了教会管辖权;

——危地马拉殖民省的圣米格尔市政府对它们行使了民事管辖权;

(d)在乔卢特卡的教会辖区发生转移后,其民事管辖也转移至科马亚瓜。


02
洪都拉斯的主张和依据

洪都拉斯主张,1821年之前,丰塞卡海湾中的岛屿由洪都拉斯主教辖区和殖民省管辖;梅安格拉岛和梅安格里特岛依据西班牙皇室的决定被划归该省管辖。洪都拉斯强调,根据1980年和平条约第26条,联合边界委员会应将西班牙皇室或其他西班牙机构在殖民时期颁布的文件,包括世俗和教会的文件,作为划界的法律基础。本国在独立时的领土为洪都拉斯教区和洪都拉斯殖民省在殖民时期的辖区;该辖区从大西洋至太平洋,并包括了太平洋沿岸的岛屿。这些岛屿由乔卢特卡和纳考梅的教堂负责教会管辖,西班牙皇室将其分配给科马亚瓜主教辖区;1590~1685年,洪都拉斯殖民当局对梅安格拉岛和梅安格里特岛行使了管辖权;萨尔瓦多省和1842年的圣萨尔瓦多主教辖区均不包括梅安格拉岛和梅安格里特岛。

洪都拉斯还提出民事管辖和教会管辖两方面的殖民主权活动。其中,民事管辖包括如下活动。1684年,由于海盗侵扰两争议岛屿,经岛上的印第安人申请,特古西加尔巴市政府根据上级政府的命令,将他们从马格达莱纳岛撤出,并重新在大陆安置;特古西加尔巴市政府还宣布废弃这些岛屿,以防止其被海盗利用。洪都拉斯由此主张梅安格拉岛属于特古西加尔巴市管辖。1819年,有船只侵犯丰塞卡海湾,圣米格尔和特古西加尔巴当局共同将入侵者从海岸驱逐出去。

1678年,耶利斯(Francisco Gelis)占据梅安格拉岛,并劫持了罗德里格斯(Juana Rodriguez),特古西加尔巴市对其采取了行动。1682年,乔卢特卡的村庄在缴纳赋税时提及了米昂格拉(La Miangola)岛。17世纪,特古西加尔巴市对丰塞卡海湾中的岛屿、乔卢特卡城及丰塞卡海湾的南部地区实施了自治管辖:1675年,特古西加尔巴市以走私英国货物为由对两人采取司法措施;1677年,由于某人介入印第安人的靛蓝染色活动,特古西加尔巴市在格斯科兰村对其采取了司法措施;1677年,因其与印第安人制造靛蓝燃料,特古西加尔巴市对某人采取了司法措施;特古西加尔巴市和乔卢特卡镇政府共同禁止从本辖区内运出粮食。

1580年,特古西加尔巴市从科马亚瓜转至危地马拉省,这使得洪都拉斯提出的殖民时期的主权活动证据变得更复杂。洪都拉斯提及的多数此类主权证据是由特古西加尔巴市而不是由科马亚瓜实施的。依据1791年的一项皇家法令,米纳斯市被并入科马亚瓜辖区,在此之前它一直受危地马拉总督府管辖。1818年的一项皇家法令重设特古西加尔巴市,但将其管辖权限定为经济事宜,并明确规定它为洪都拉斯省的一个辖区。

洪都拉斯依据如下教会管辖活动作为殖民主权活动的证据。1571年的西班牙皇家法令要求尽量使民事管辖和教会管辖的范围相吻合。然而,实现这种要求却存在一定的困难。首先,岛屿上人口稀少,往往无固定的教堂。据瓦尔维尔德(Pedro de Valverde)在1590年关于有关村庄的描述,梅安格拉岛有20名印第安人,由乔卢特卡管辖。因此,萨尔瓦多的教会偶尔访问这些岛屿,并实施所谓的教会管辖。乔卢特卡和纳考梅的两个村庄在某种程度上参与了岛上不定期举行的教会活动。1672年,乔卢特卡被转至洪都拉斯主教辖区,但国王拒绝转移纳考梅,它仍隶属危地马拉主教辖区。


03
法院的判决

专庭注意到,双方提及的历史依据极为复杂,而且可以对有关历史事件做不同的解读,专庭没有必要对双方的上述依据做更深入的分析,因为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材料,不论是权源证据,还是殖民时期的有效管辖证据,均是不完整和不清楚的,无法从中得出关于争议岛屿法律地位的确凿结论。为此,专庭需要考察双方在独立后较近的时期内实施的活动,并认定它们是否能够澄清争议岛屿在1821年的状态。此外,专庭还可以在保持占有原则之外,单独考虑当事方实施的有效占据及行使或展示主权的活动,以及近年来发生的可能构成默认的事件。


五 后殖民时代的主权活动与争议岛屿的法律地位

01
相关法理

除了主张争议岛屿的历史权源外,萨尔瓦多还基于行使或展示主权的证据主张争议岛屿的主权。洪都拉斯主张,争议岛屿主权争端应适用的法律并不取决于对领土主权争端和边界划界争端的区分,而在于两国对殖民领土的继承情况;本案应适用的法律是保持占有原则,而非领土的实际占有情况,或在占据争议岛屿后对其实施的和平、连续的国家职能,因为两国均以保持占有原则为据主张本国在独立时从西班牙继承了争议岛屿的主权。

专庭注意到,过往的判例确立并支持萨尔瓦多提出的领土取得依据。例如,胡伯法官在帕尔马斯岛案的裁决中指出,“虽然所依据的法律方式不同且对要求满足的条件也存在一定差异,实践和法理均承认连续、和平的领土主权展示(相对于他国而言是和平的)实际上就是一种权源”。专庭指出,连续、和平的主权展示主要是针对无主地的先占,然而,在本案中,双方均主张从西班牙继承了争议岛屿的主权权源,争议岛屿在两国独立时并非无主地。因此,本案所涉的问题是,在殖民立法权源或殖民时期的有效管辖不明的情况下,一方行使或展示主权,特别是在另一方未提出抗议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证明该方基于保持占有原则拥有争议岛屿的权源。专庭特别提及了国际法院在曼逵尔岛和艾逵胡岛案中的做法,“法院发现,英国在19世纪和20世纪对艾逵胡岛行使了国家职能。相反,法国政府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本国对艾逵胡岛享有有效的权源。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必须判定艾逵胡岛的主权属于英国”。国际法院最终依据连续、和平的行使国家权威的证据,将艾逵胡岛和曼逵尔岛的主权判归英国。当然,国际法院并未完全忽视两国的原始权源,但依据争端发生前后的主权展示证据判定了争议岛屿的主权归属。国际法院指出,该案件并非有关无主地主权取得的案件,并认为对争议岛礁主权归属起决定性作用的,并非基于在中世纪发生的事件所做的推论,而是与艾逵胡岛和曼逵尔岛的占有情况直接相关的证据。因此,在该案中,国际法院并未将争议岛屿视为无主地,而是将岛屿的有效占据视为确认性的权源。

在本案中,双方均依据保持占有原则主张争议岛屿的主权;实际上,本案应自动适用保持占有原则,在殖民地国家取得独立时,过去相关殖民辖区的分界线随之被转化为国际边界。专庭认为,不应忽视的是,西班牙在美洲的殖民辖区划分自身并不能产生国际法上的原始或历史权源,因为拥有殖民领土原始权源的是西班牙皇室,而并非其设立的内部行政当局。若殖民地的内部管理边界未得到准确的划定或存在争议,专庭可以从两个新独立的国家在独立后实施的行为探明当时的边界情况,这可以是基于双方共同的立场,或一方持有且为另一方默认的立场。鉴于本案复杂的历史情况,这对判定争议岛屿的法律地位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1821年独立后不久,中美洲国家在1824年组成了中美洲联邦共和国,该共和国继承了西班牙对争议岛屿的主权。由于岛上无居民或居民稀少,这些岛屿的经济开发价值极低,在一段时期内不为人重视。直到中美洲联邦共和国在19世纪中叶解体,争议岛屿的归属问题仍未引发任何争端。丰塞卡海湾的湾口有19海里,拥有良好的航道,并适宜建设安全的港口。19世纪40年代起,殖民强国开始争夺丰塞卡海湾中的岛屿,并将其作为控制中美洲的据点。

在萨尔瓦多和洪都拉斯两国独立很多年后,丰塞卡湾中岛屿的归属才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专庭认为,这期间发生的事件对判定争议岛屿的主权归属具有重要的作用。从法律上看,争议岛屿并非无主地,丰塞卡海湾周围的三个国家之一从西班牙继承了对它们的权源,因此,任何国家均无法通过先占取得争议岛屿的主权;但是,某海湾沿岸国对海湾中任何岛屿的有效占据可以构成主权活动,这些活动虽然是在后殖民时代实施的,它们仍然有助于判定争议岛屿在当前的法律地位。因此,有主权活动支撑的占据可被视为确认保持占有权源的证据。专庭认为并无必要判定此种占据与保持占有权源相冲突的情况下是否仍能确立新的权源,对本案所涉的争议岛屿而言,殖民时期的历史证据模糊不清且相互冲突,而且两国在独立后并未立即对争议岛屿明确行使主权,在这种情况下,考察后殖民时代的主权活动是确定保持占有权源的唯一可行方法。

02

埃尔蒂格雷岛的主权归属


    萨尔瓦多承认洪都拉斯自1833年占据了埃尔蒂格雷岛,但主张该岛在此之前属本国管辖,由圣米格尔管理。洪都拉斯经本国同意在1833年占据该岛,且本国提出的条件是,洪都拉斯解除在该岛避难的萨尔瓦多反政府分子的武装并逮捕他们。换言之,洪都拉斯根据萨尔瓦多的授权占据了该岛。为证明本国的主张,萨尔瓦多提交了1625~1820年的众多文件,但专庭认为它们并不足以证明萨尔瓦多对埃尔蒂格雷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对于刚获得独立后的情况,萨尔瓦多主张,经拉乌尼翁港口的法官批准,岛上进行了若干土地买卖,且交易金在该法官的住所萨尔瓦多的圣阿莱霍支付,但萨尔瓦多并未提交相关的证据。

对于1833年后的事件,萨尔瓦多提出,据萨尔瓦多作家巴韦雷纳在1893年的记载,洪都拉斯根据条约经萨尔瓦多批准后才占据埃尔蒂格雷岛。萨尔瓦多未能提交相关的证据,且称本国并不主张存在正式的协定。洪都拉斯在埃尔蒂格雷岛上建设了港口,这也与萨尔瓦多作出的有限授权不符;洪都拉斯作家瓦莱若在1899年指出,洪都拉斯依据土地征用权建设了该港口,且1833年的一项法令规定了港口当局的管理和人员任命权限。在这种情况下,专庭认为可将洪都拉斯在1833年占据埃尔蒂格雷岛视为本国实施保持占有的行为,并据此控制本国在独立时从西班牙继承的领土,而且后续的事件也支持这种结论。

1849年10月,英国占据埃尔蒂格雷岛,12月,英军撤出该岛,洪都拉斯恢复对该岛的控制。实际上,1849年10月9日,洪都拉斯便与美国签署租赁协定,将埃尔蒂格雷岛租借给美国18个月。到了1854年,随着各殖民强国日益重视丰塞卡海湾中的岛屿,洪都拉斯出售了其沿岸和岛上的部分土地。1854年,美国试图购买埃尔蒂格雷岛,洪都拉斯公布了该消息。萨尔瓦多对此提出抗议,称萨尔瓦多政府对洪都拉斯同意出售埃尔蒂格雷岛一事深感震惊,洪都拉斯已经将大萨卡特岛出售给他国国民,但萨尔瓦多对梅安格拉岛和其他岛屿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专庭认为,萨尔瓦多的抗议区分了埃尔蒂格雷岛与梅安格拉岛和其他岛屿,这表明萨尔瓦多虽然强烈反对洪都拉斯出售埃尔蒂格雷岛,但并未对洪都拉斯出售该岛的权利提出异议。同日,萨尔瓦多政府还向其他中美洲国家发送了类似的通知,但专庭无法判定洪都拉斯是否对此作出了回应。

双方提交的证据表明,洪都拉斯自1849年起对埃尔蒂格雷岛实施了有效控制。1873年末,萨尔瓦多对埃尔蒂格雷岛发动了军事攻击,并短暂地占领了阿玛帕拉港;1874年2月,萨尔瓦多将该岛和港口交还给洪都拉斯政府。1900年,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就丰塞卡海湾的海洋划界达成一致,洪都拉斯将埃尔蒂格雷岛作为从本方测算等距离线的一个参考点,萨尔瓦多并未提出抗议。1917年,中美洲法院在裁判萨尔瓦多为一当事方的案件中提及了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的海洋划界,并指出该边界沿埃尔蒂格雷岛的南部与科西圭纳火山北部之间的中间线划定。

在双方独立及中美洲联邦共和国解体后,有关的历史事件表明埃尔蒂格雷岛属于新独立的洪都拉斯。考虑到中美洲国家一向坚持遵循保持占有原则,专庭认为这些事件也暗示洪都拉斯从西班牙继承了对埃尔蒂格雷的权源;或者,这至少表明洪都拉斯从西班牙继承的该权源不与丰塞卡海湾中的其他国家所拥有的西班牙殖民权源相冲突。此外,在两国达成特别协定时,洪都拉斯在100多年中对该岛实施了有效的占据和控制。因此,专庭认为,萨尔瓦多在近期对埃尔蒂格雷岛提出主权要求,是双方在缔结特别协定时对该岛的主权归属产生争议的原因;专庭驳回了萨尔瓦多关于该岛的主权主张。虽然洪都拉斯并未正式请求专庭判定本国拥有埃尔蒂格雷岛的主权,专庭认为依据特别协定赋予自身的权限,它应当裁定该岛的法律状态,并判定该岛属于洪都拉斯。

03
梅安格拉岛和梅安格里特岛的主权归属

洪都拉斯指出,梅安格拉岛位于埃尔蒂格雷岛西南部,最高点海拔480米,自北向南长6千米,宽3.7千米,面积1586公顷。岛上有植被,海岸为礁石。梅安格里特岛位于梅安格拉岛东南,面积约26公顷。梅安格拉岛现有人居住,梅安格里特岛无居民。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将两岛视为一个海洋地物,不要求专庭单独处理。梅安格里特岛面积较小,与梅安格拉岛相邻,且无人居住,可将其视为梅安格拉岛的附属岛屿。无疑,梅安格里特属于岛屿,虽然岛上无淡水,但它不是低潮高地,属于可被占据的领土。

1854年10月12日,萨尔瓦多在一份声明中对梅安格拉岛正式提出了主权要求。1856年,萨尔瓦多政府在本国官方杂志上公布了圣米格尔地理局准备测量的岛屿,这其中就包括梅安格拉岛。1879年12月30日,萨尔瓦多公布了关于梅安格拉岛上土地拍卖的信息。洪都拉斯并未对此提出抗议。在未批准的《科鲁兹—莱托纳条约》(Cruz-Letona Convention)里,梅安格拉岛和梅安格里特岛被清楚地划在萨尔瓦多一侧。1886年,萨尔瓦多和洪都拉斯缔结《泽拉亚—卡斯特拉诺斯条约》(Zelaya-Castellanos Convention),条约并未提及岛屿和海洋边界。同样,两国在1889年和1895年达成的仲裁条约也仅涉及陆地边界。

总之,自1854年以来,双方一直未能解决关于梅安格拉岛和梅安格里特岛的法律地位争端。与此同时,萨尔瓦多不断加强对梅安格拉岛的管控,洪都拉斯并未表示反对。萨尔瓦多向专庭提交了本国管理梅安格拉岛的众多证据。1991年3月25日,萨尔瓦多向法院提交了一组关于梅安格拉岛的补充证据,涉及法官任命、军事任命和命令、颁发执照、举行选举、征税、人口统计、出生和死亡登记、土地登记、民事程序、刑事程序、土地行政处置、邮政服务、公共工程、公共健康服务、教育15个方面的内容。在庭审答辩阶段,萨尔瓦多提到上述证据,并要求洪都拉斯承认这些文件;若洪都拉斯不承认,萨尔瓦多将依据《国际法院规则》第56条的规定向法院提交完整的文件。洪都拉斯称,萨尔瓦多提交上述文件的时间太迟,并拒绝接受“梅安格拉岛文件夹”。1911年9月,在口头答辩程序结束后,萨尔瓦多向专庭提交了梅安格拉文件中提及的完整的资料。专庭主席承认当事方在书面程序结束后再向法庭提交证据并非不符合常规的做法,但仍可对提交的证据适用《国际法院规则》第56条的规定。法院将这些文件的副本发送给了洪都拉斯,洪都拉斯拒绝接受萨尔瓦多提交的文件。专庭最终裁定萨尔瓦多不得提交这些文件;如果这些文件旨在证明萨尔瓦多的主张,专庭认为已足以基于现有的证据作出判决。

萨尔瓦多提交的证据所涉及的时段内,除了极少的情况外,洪都拉斯从未提出反对。特别是,在答辩阶段,萨尔瓦多传唤了某证人,该人是居住在梅安格拉岛的萨尔瓦多国民,洪都拉斯并未对其证词提出反对意见,这无疑表明萨尔瓦多已经对梅安格拉岛行使了国家权力,该权力在1916年前通过拉乌尼翁市行使,之后由梅安格拉市直接行使。

双方提交的证据表明,洪都拉斯直到1991年1月23日才向萨尔瓦多政府首次提出抗议。洪都拉斯外交部在照会中称,梅安格拉岛属两国的争议领土,萨尔瓦多政府近期实施的工程建设和选举活动违反了两国和平条约关于维持该岛现状的规定,也不应影响国际法院关于该岛主权归属的判决。

1991年1月31日,萨尔瓦多外交部拒绝承认洪都拉斯政府提出的抗议,并称梅安格拉岛为本国的领土。专庭认为,洪都拉斯的抗议是在萨尔瓦多对该岛长期行使主权后才作出的,这一抗议为时已晚,已不能影响本国对萨尔瓦多行为的默认。洪都拉斯之前的行为构成对萨尔瓦多拥有该岛主权这一事实的承认、默认或默示的同意。此外,虽然洪都拉斯政府向专庭提交了众多有关本国对梅安格拉岛实际有效管辖的证据,但它们均无法证明本国在该岛的实际存在。

此外,萨尔瓦多还提及了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依据1894年条约在1900年划定的丰塞卡海湾的边界线。根据条约划定的边界线,萨尔瓦多称,洪都拉斯未将梅安格拉岛视为本国的领土。经考察1900年边界线的划定过程,专庭认为梅安格拉岛的法律地位对该线并无决定性的作用,但它构成萨尔瓦多实际控制该岛的证据。

基于以上分析,专庭判定,保持占有原则和殖民时期的有效占据情况无法确定梅安格拉岛的主权归属,但萨尔瓦多在1854年对该岛提出了主权要求,并自此有效占据和控制着该岛,这足以证明萨尔瓦多拥有该岛的主权。此外,洪都拉斯对萨尔瓦多在过去一个世纪中的主权活动表示默认。对于梅安格里特岛,专庭认为在不存在直接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岛与梅安格拉岛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最终,专庭判定,双方提交的西班牙皇室和当局的证据,包括民事管辖和教会管辖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任何一方依据保持占有原则从西班牙继承了争议岛屿的主权权源。根据两国缔结的和平条约的第26条,专庭有权考虑双方在独立之后的一段时期内对于保持占有的认识,它们可以说明保持占有原则的适用情况,而且,可将一方对另一方针对争议岛屿实施的有效占据和控制未提出抗议视为默认。洪都拉斯提交的有关埃尔蒂格雷岛的有效占据和控制及主权展示和行使的证据,萨尔瓦多提交的有关梅安格拉岛(包括其附属岛屿梅安格里特岛)的证据,加之另一方的态度,清楚地表明洪都拉斯认为本国继承了西班牙对埃尔蒂格雷岛的主权,萨尔瓦多继承了西班牙对梅安格拉岛和梅安格里特岛的主权。据此,法院判定埃尔蒂格雷岛为洪都拉斯的领土,梅安格拉岛和梅安格里特岛为萨尔瓦多的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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