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文 刘少阳|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政治经济学
来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经管领读
发布时间 2021-09-06 浏览量 1756



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政治经济学

 


周文 刘少阳

 


一 、引言

 

       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创新出即时通信、网络社交、在线支付、文娱平台等新型市场业态,这对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改善经济资源配置效率及增进消费者福利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特别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大量涌现,催生了颠覆传统商业形态的创新性技术,这标志着新经济的崛起以及生产方式、消费方式等经济参与方式的变革,也深刻改变了企业生产方式、价值创造方式以及价值分配关系等。然而,随着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平台经济中的头部企业集中的市场资源越来越多,也出现了一系列如“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搭售”“外卖员劳动异化”、互联网平台排他性交易、封锁屏蔽数据、拒绝交易等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竞争行为和现象,且这种行为和现象有常态化、规模化、公开化的趋势。因此,必须加强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引导和规范平台经济更好发展。

 

        2020年以来,中共中央多次研判垄断和反垄断问题,明确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得到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和广泛支持。11月3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到,全面深化改革,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可以被看作一份关于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问题的行动指南,为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的恶性竞争和垄断行为提供了制度性指引,是非常有价值的。11月30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上提出“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12月11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2021年经济工作,首次提到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紧接着12月16~18日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列为2021年的重点任务之一;会议提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这些重要表述充分说明了国家对不正当竞争、垄断经营和资本无序扩张的鲜明态度,表明了国家对平台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本文将从马克思主义垄断理论出发,积极探索基于政治经济学的平台经济反垄断治理路径,为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和政策建议。

 

二 、垄断产生原因及其危害性的理论阐释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资本主义条件下垄断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性的系统研究是我们分析平台经济反垄断问题的理论基石。经典的马克思主义垄断理论最早源于马克思的资本积累理论,之后经过恩格斯、列宁等马克思主义者加以发展和创新。马克思主义的垄断理论建立在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突出强调垄断和竞争关系的三个方面:一是垄断是源于竞争的;二是垄断并没有消除竞争,而是与竞争并存;三是垄断作用的二重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垄断产生的原因和垄断的作用分析是认识我国垄断问题的理论基础,特别是关于垄断二重性的精辟分析,有利于我们充分认识到垄断的积极作用,把握好反垄断的“度”,将反垄断的重点放到对垄断行为的制裁上。可以说,马克思主义垄断理论非但没有过时,反而是认识和解决垄断问题的根本理论遵循。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垄断的产生及其实质的科学论断

 

        垄断是一种市场状态,是市场自由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主要通过资本积聚和资本集中两种形式实现了生产的集中,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造成的垄断”。垄断是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的必然产物,其实质是实现价值增殖,追求超额剩余价值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正如马克思所说:“竞争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规律作为外在的强制规律支配着每一个资本家。竞争迫使他不断扩大自己的资本来维持自己的资本,而他扩大资本只能靠累进的积累。”

 

        马克思关于垄断的观点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资本主义信用制度是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杠杆,“信用制度是资本主义的私人企业逐渐转化为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的主要基础”。二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自行扬弃”观点,股份公司的出现是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调整,是对资本私人占有形式,资本组织、分配、控制形式的扬弃,垄断是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阶段。三是关于竞争与垄断的辩证关系。恩格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也论述了垄断的产生原因以及竞争与垄断的关系问题,他指出“竞争转为垄断。另一方面,垄断也挡不住竞争的洪流;而且,它本身还会引起竞争”。随着股份公司的迅速发展,他又在《反杜林论》中考察了资本生产大规模积聚与生产社会化趋势的关系。马克思逝世之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基本完成,恩格斯针对资本主义经济新出现的垄断特征,对垄断组织的形式和生产目的、金融资本的性质及活动特点等问题都做了明确的阐述,从而对马克思主义垄断理论做了重大的补充和发展。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马克思和恩格斯虽对垄断形成的原因、垄断形式及其作用等问题有了初步的认识,但没能把垄断资本主义看作资本主义的最高发展阶段。其后的垄断理论由列宁出色地完成,他论证了国际垄断资本产生的必然性及其形式,总结的帝国主义垄断阶段的五大基本经济特征仍然在当今美欧等地存在的超级帝国主义、跨国垄断寡头、国际金融垄断资本中充分地表现出来,这是马克思主义垄断理论成熟的标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形成并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有和私营经济都出现了生产高度集中的现象。一方面,我国国有企业在某些行业和领域占据垄断地位,其产生和存在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国有经济控制国家经济命脉,国家以政策法规的形式保证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企业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其中20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抓大放小”的改革政策是我国垄断问题出现的行政体制根源。现在来看,国有经济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企业从根本上是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需要,因此,不宜反对国有企业的一般垄断结构(程恩富和鄢杰,2012)。另一方面,我国私营企业垄断是市场机制下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也就是说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活动主体在自由市场环境中是公平竞争、直接受市场调节的,因此产生垄断现象是必然的,符合马克思主义垄断理论。

 

       承认竞争,垄断就是必然的。垄断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揭示了资本主义垄断背后的深刻的经济关系即资本家对工人剩余价值的剥削,垄断的终极结果是“剥夺者被剥夺”。垄断的最大危害在于它通过限量提价获取超额垄断利润,这意味着垄断产品的定价高于边际成本,造成部分社会资源的闲置和消费者福利的损失。当前,在平台经济环境下,一方面,由于存在网络外部性,信息生产具有可复制性,其产品的平均成本具有无穷递减的趋势,垄断企业为了达到节点数量规模,往往采取基本功能免费的定价策略争夺注意力;用户基数一旦达到网络规模临界值就会形成正反馈,产生“锁定效应”,用户转移成本较高,尤其是在社交关系链、网络效应的自增强机制作用下,平台企业在短时间内就可能形成垄断地位。另一方面,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更好地发挥规模优势、范围优势和创新优势,为技术创新提供强大的人力财力保障,通过技术创新获取的垄断利润又反过来激励企业自身和其他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因而是最有效率和最有利于技术创新的。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垄断二重性的科学阐释

 

       马克思主义垄断理论强调垄断具有二重性。一方面,从垄断的积极作用看,垄断是与生产力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垄断是规模经济的表现,增强了资本主义生产的计划性,“自由竞争转为垄断,而资本主义社会的无计划生产向行将到来的社会主义社会的计划生产投降”。马克思曾以铁路修建为例形象地说明股份公司资本集中的积极作用。恩格斯也认为:“在每个国家里,一定部门的大工业家会联合成一个卡特尔,以便调节生产。”在这里,恩格斯实际上揭示了卡特尔、托拉斯等垄断组织对社会生产过程的调节作用。垄断是生产高度集中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本主义矛盾,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垄断资本主义是资本主义发展的最高阶段,通过改良技术降低生产费用和提高利润,“整个说来,资本主义的发展比从前要快得多”。另一方面,从垄断的消极作用看,垄断加强了对无产阶级的控制和剥削,导致社会收入差距拉大。垄断在资本主义世界的发展,由于竞争受到抑制,也造成生产技术停滞和腐朽的趋向,降低了经济效率,阻碍了技术进步,进一步激化了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而且其“停滞和腐朽的趋势仍旧在发生作用,而且在某些工业部门,在某些国家,在一定的时期,这种趋势还占上风”。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在垄断条件下形成的卖方市场导致消费者福利和整个社会福利难以增长,但是与小企业相比,垄断企业更有可能发挥规模经济优势,有更强烈的动机和更强大的能力进行产品和技术创新。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资本主义条件下垄断能够增强生产计划性、调节生产等积极作用的阐释是我们研究平台经济垄断产生和发展的理论基石。一方面,从国内发展现实看,我国平台企业规模小,规模经济效益仍然低下,大型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较弱,仍需要不断扩大自身生产经营规模。我国反垄断主要指反垄断行为而不是反垄断结构,“大规模”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反垄断的真正原因。企业具有规模效应,规模经济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之一。如果是反垄断结构,那么在我国目前就要反对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技术创新,这会使整个国民经济失去相当重要的增长源泉,引发限制竞争和打压创新的担忧。因此,要注意区分垄断结构和垄断行为,垄断结构侧重于企业的市场规模,是资源优化配置的结果;垄断行为是旨在限制竞争、通过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

 

      另一方面,从外部发展环境看,我国经济发展深受中美贸易摩擦、单边主义、民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特别是一些国家的“去中国化”政策,如美国疯狂全面打压我国科技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资本主义世界处于国际垄断资产阶级的新阶段,全球经济仍由极少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导,其发展陷入了一个更加不平衡的境地(程恩富、鲁保林和俞使超,2019)。我国应发挥好战略性国有企业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补齐关键核心技术方面的短板,增强国际竞争新优势。

 

三 、平台经济下的垄断问题及其危害性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垄断产生原因及实质的分析仍适用于认识当前平台经济下的垄断问题及其危害性。从马克思主义垄断理论来看,平台经济下的垄断也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它对经济的影响也分为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但相对于传统市场经济而言,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一种新的商业模式,互联网平台经济下的垄断具有鲜明的特征。

 

(一)平台经济概念界定

 

       平台实质上是一种促进客户之间达成交易的虚拟或现实的交易空间或场所(徐晋,2007)。平台的核心是联结、架桥或媒合,数据和符号价值是其核心内容。平台经济即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经济,通过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联结平台上的双边或多边主体以创造价值,实质上发挥着“市场”这一商品交换场所的功能(周文和刘少阳,2020a),具有需求方规模效应、开放跨界性、网络外部性及“去中心化”的特征。平台经济的双边市场特征打破了传统意义上价值链和产业链的运行规则,双边市场是买卖双方通过同一平台发生交易,其中网络外部性取决于加入平台的另一边用户的数量,双方之间形成复杂的网络交互关系(Rosen,2005)。

 

(二)平台经济下垄断与竞争的矛盾

 

       当前,平台经济市场呈现强竞争和强垄断的双强态势,出现竞争性垄断的新市场结构(李怀和高良谋,2001)。技术竞争起唯一决定性作用,决定着平台企业的成败;平台竞争的“马太效应”则更进一步强化了技术竞争的效果,使先发企业率先达到用户规模临界值,进而垄断市场,“赢者通吃”。但平台经济市场是自由进入的,开放性强,产品也具有开放性,技术创新速度快,且平台经济创新的本质是商业模式的创新而非技术创新,所以不存在技术壁垒;平台企业在刚开始运营时会以免费的策略争夺注意力,用户会使用多个同类竞争性产品:这些都是平台经济市场高度竞争的重要因素。因而,平台企业始终面临“创造性破坏”的威胁,正如比尔·盖茨常说的,微软离破产永远只有18个月。

 

       一方面,从市场结构来看,平台经济市场具有天然的强垄断性。为了享受“赢家通吃”带来的巨大收益,平台企业具有扩大经营规模和获取边际效益递增的网络效应红利的诉求,“赢家通吃、输家出局”进一步强化了平台经济的垄断趋势。在双边市场、网络外部性的自我增强效应作用下,平台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越多,市场扩张的速度越快,平台的“虹吸效应”就越强,呈指数级增长趋势,导致在平台经济中“胜者全得、赢家通吃”的现象普遍存在(傅瑜、隋广军和赵子乐,2014)。另一方面,从市场行为来看,市场高度竞争。互联网经济环境下竞争已经超越单一的价格竞争,本质上是技术竞争、标准竞争和商业模式竞争;市场上暂时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似乎拥有稳固的地位,但时时面临来自竞争对手和潜在进入者的威胁与挑战。因此,它们没有传统垄断企业那样操纵市场、控制价格的能力,也没有限产提价的意愿,新出现的颠覆性技术和商业模式都可能会淘汰原有的垄断产品或服务。此外,平台经济也存在“长尾效应”下大小企业同时并存、高度竞争的现象。总的来看,平台经济市场结构区别于传统市场结构,在其动态运行过程中存在竞争和垄断并存的现象。

  

(三)平台经济下垄断的危害性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5G等新兴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消费型数字经济的迅速崛起,平台的服务功能由供需方的简单连接转向供需方更大规模、更加精准的信息匹配,实现了更高效、更高阶的资源配置和价值交换,满足了用户的定制化、个性化需求。然而,伴随着互联网平台巨头流量垄断优势的自我强化,不仅企业本身的创新受到影响,而且中小企业发展、消费者福利、数据及内容等面临风险。

 

(1)抑制中小企业创新。一方面,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占据巨大市场份额,拥有市场强势地位,易做出操纵市场、损害市场结构、破坏效率和公平的行为(Brandeis,1956)。平台资本借助垄断优势迅速进入各个领域,压缩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空间,不利于行业良性和多元发展。另一方面,取得绝对市场优势地位的平台企业利用技术优势和庞大规模的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排他性的准入标准抑制新进竞争者、构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生态“闭环”,不仅可能扼杀很多创新行为,也可能产生损害消费者和中小企业利益等不良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历史上的“大型公司诅咒”在互联网领域得到应验。这些大公司和产业集中最终会对我们未来的经济和政治造成危险,甚至引发民粹主义、民族主义、极端主义政客和法西斯政权崛起(Wu,2018)。

 

(2)导致社会收入分配严重失衡。互联网平台企业借助垄断优势成了获利最大的中间商,有可能挤垮传统行业,使传统行业沦为“打工人”,甚至面临大量失业风险。一方面,平台经济垄断下快速集聚的社会财富与普通民众收入低下、长期停滞不前形成冲突,收入分配不平等、贫富分化严重,不利于可持续发展。互联网平台巨头富可敌国,然而政府债务高台垒筑,相互对立日益加深。另一方面,消费者福利和生产者福利有可能被平台掠夺。正常来说,消费者、生产者都能享受数字经济时代的科技便利和社会福利,但如果出现“大数据杀熟”“二选一”等行为,新创造的社会剩余中本该由消费者、生产者获取的那一部分被平台掠去,相当于科技创新带来的社会福利增长最终都被平台占有了。

 

(3)存在数据集中的风险。互联网平台的数据成为有价值的商品,数据垄断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力不断增强。当前,数据市场存在很大问题,我们正在有意无意地以个人信息数据为代价换取平台提供的服务。平台以各种隐蔽手段过度收集相关数据、过度开发消费者行为和企业行为数据,不仅可能损害用户、中小企业利益,还涉及国家安全。数据成为平台巨头的核心资产,很多平台企业将数据视为私产,试图建立数据壁垒。尤其是资本在借助平台垄断数据后可能通过分析锁定、市场支配地位、用户分类歧视性定价将数据和流量利益最大化,它的这种无序扩张的冲动甚至会影响经济安全和网络安全。


四、 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平台经济反垄断治理


       近年来,一些快速崛起的互联网平台在提升技术和效率的同时,也造成了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滥用垄断行为等一系列治理难题。其中,价格歧视和价格补贴行为、算法共谋行为等问题尤为突出,而技术尤其是核心技术的加速发展使垄断的认定问题面临更多的不确定因素。我国经济社会中不断出现价格欺诈、用户歧视、竞价排名、数据泄露、虚假信息、恶性竞争等一系列损害消费者权益及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它们成为平台经济必须直面和解决的问题。反垄断是政府直接干预市场的行为,平台经济本身的技术动态性和市场多边性特性使传统的反垄断理论失灵。因此,应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角出发深入分析平台经济及其实质,调整传统的反垄断分析工具和判断标准,创新监管思路和执法方式,切实落实包容审慎的监管要求。政府一方面要鼓励平台经济的发展,鼓励和保护创新;另一方面要进行宏观干预,加强对平台经济的有效治理。

 

(一)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出发,反垄断治理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目标和价值标准。一方面,人民利益至上是反垄断治理的方向和全部内容,须以提高消费者的总福利水平为目标进行平台经济反垄断治理;另一方面,坚持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不断革除影响市场经济正常竞争的体制机制弊端是反垄断治理的着力点,应以问题为导向推进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

 

       首先,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治理的客体,对生产关系的治理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本质要求。长期以来,垄断被过度赋予负面的政治色彩,应当明确反垄断行为与反垄断结构的区别。反垄断主要是一个市场治理问题,平台经济作为治理的客体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否则会增加反垄断治理成本。我们知道,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机制仍不完善,建立健全全国统一开放的大市场任务依然繁重,这就要求我们制止一切阻碍要素自由流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垄断行为,特别要注意平台巨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现象。互联网平台作为新生事物从来就不应该成为反垄断的法外之地。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国许多传统产业的规模效应还没有完全显现出来,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卡脖子”问题严重,互联网平台的发展仍有很大空间,还需要我们大力发展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技术经济,这就要求我们充分认识垄断的正负效应,把平台经济反垄断的重点放到对垄断行为的制裁上。

 

       其次,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对生产关系的治理必然涉及上层建筑的改革,上层建筑的改革也要与经济基础的要求相适应。当前,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中出现的一系列垄断行为都要求改进政府制度安排和意识形态设计。一方面,应加强反垄断结构建设、整合执法主体力量,构建一个有为的政府;另一方面,应不断完善平台经济立法体系,同时破除“反垄断超前论”“垄断有理论”等片面的错误观点,提升对反垄断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二)平台经济反垄断面临的主要问题

 

       传统的反垄断法在互联网平台领域的适用性面临巨大的挑战。互联网行业的一些新业态、新模式颠覆了传统商业规则,往往难以通过传统行业规制经验或常用工具直接预判相关行为的后果。平台经济的垄断性市场结构也给反垄断政策制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1)相关市场界定困难。平台的双边或多边属性决定了它不止涉及一个相关市场。如果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方法无法应用到信息量巨大的多边市场,监管机构就需要考虑双边或多边平台的交叉外部性及各平台用户的需求本质。SSNIP工具和微小、显著且非暂时的质量下降测试(SSNDQ)工具都不适用于平台提供的名义价格上免费的产品和服务。

 

(2)市场垄断势力的认定缺乏公认标准。平台企业的市场力量与传统企业不同,简单套用传统单边市场的政府管制理论及评估工具往往存在较大偏差,其合理性和准确性有待商榷。市场份额、价格水平或利润率等评估市场垄断势力的硬性量化指标显然不能适用于创新活跃、高度动态的互联网平台经济。

 

(3)数据监管问题。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滥用、数据拒绝分享、数据安全等问题正日益显现。反数据垄断是平台经济反垄断治理的核心问题,然而我国数据产权界定还不明晰,相关法律规范也不完善、数据利用和保护机制尚未建立,都对监管提出了较大挑战。

 

(4)反垄断执法面临诸多现实挑战。基于平台经济的动态竞争性和对创新激励的考量,对是否进行平台经济垄断执法存有争议。反垄断执法机构面临如何界定执法范围、创新执法方式的难题,过早和过晚干预都有可能影响执法效率和质量,甚至有可能陷入“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窘境。此外,执法队伍及执法能力建设也亟待加强。

 

(三)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治理对策

 

       从中国的反垄断现实看,在新时代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有利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重大理论问题),又有助于开展平台经济反垄断实践(重大现实问题)。卡尔·波兰尼曾提出市场力量扩张迟早会引发以政府干预和保护性立法为措施的反向运动的观点(王绍光,2012)。这也涉及干预主义与自由主义的争论,从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和内在矛盾看,政府与市场作用应有机结合,“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都要用好(周文和刘少阳,2020b)。一方面,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政府应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市场秩序。另一方面,维持稳定的市场竞争秩序需要借助制度,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有效弥补了市场竞争的不完全,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1)创新政府监管模式,加快推进平台经济的双重监管体系建设。平台监管分私人监管和公共监管。平台经济通过平台企业来运营细分行业市场或整个市场,有学者指出,“平台企业像是一个维护‘公共利益’的监管者”(Farrell and Katz,2000)。一方面,平台企业有动机监管平台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因为这样做有助于增加平台的收入;另一方面,平台企业对具有外部性的交易监管有局限性;且平台权力有限,仅能履行合同中的监管责任,不能超出合同强制执行;平台企业也可能通过监管制度漏洞谋取私利,导致企业内部出现腐败等现象。因此,应加强对平台经济的双重有效监管,在政府包容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互联网平台应认真执行“守门人”职能,严控经营者资质信息审核,做好信息规制和数据安全工作,实现与政府监管部门信息共享。

 

(2)制定科学、灵活的反垄断监管目标。我们知道,传统行业的集中程度与创新能力呈现倒U形的关系,但平台经济中的创新需要适当的集中来维系,两者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因此,平台企业取得的暂时性垄断地位有可能被新一轮的创新动摇,超额利润也可以看作对创新的成本补偿和对创新本身的激励。因此,在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的同时,政府的规制之手要有合理限度,营造有利于自由公平竞争与创新的良性生态系统。政府应调整监管方式,避免选择性执法或“一刀切”执法,取消一些不合理干预,如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市场准入条件等。

 

(3)加快推进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管制。一方面,科学界定互联网平台相关市场,坚持平台监管多元化价值取向,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支持力度,鼓励和保护创新,同时规避垄断产生的副作用。另一方面,对各种互联网平台进行分类管理,垄断势力的认定不能单纯考虑市场份额和进入壁垒,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尤其是考量技术创新的可行性、竞争行为对社会总福利的影响。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反垄断与创新激励问题。反垄断政策有可能重构产业布局,尤其是对于技术创新起决定性作用的平台经济市场;它不同于传统反垄断理论所强调的,仅着眼于最大化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的静态效率,而更加关注创新研发激励的动态效率。有研究者利用博弈论模型分析了反垄断政策对发明的双重作用,在减轻潜在进入者竞争压力的同时,也降低了垄断者的价值,从而削弱了对进入者的创新激励(柯米诺和马内蒂,2018)。

 

(4)加强数据建设。从生产力方面看,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数据这一新兴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生产方式的核心要素,正成为变革生产方式和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驱动源(戴双兴,2020)。政府应以立法形式确立数据的产权,允许用户自由下载和转让,打破“数据垄断孤岛”,且提供用户删除或移植数据的权限;明确各类数据的管制范围,做好信息共享和用户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


五 、结语


      在过去,由于对互联网创新的包容乃至崇拜,我国始终支持和鼓励平台企业创新发展,为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较大空间;加上我国超大型市场规模的天然优势,平台经济走在了全球前列。但随着平台经济的市场影响力越来越大,放任平台经济自由发展的局限性开始显现,引发了一系列竞争纠纷问题。例如,互联网平台企业间的并购浪潮,顺丰与菜鸟之间的数据纠纷,天猫与京东平台的“二选一”事件,以及欧盟对英特尔、谷歌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先后开出的天价罚单等,均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市场垄断的担忧。

 

      其实,我国平台经济创新的实质是商业模式创新而不是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的方式不一定依靠技术创新路径,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同样可以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率。随着平台之间竞争加剧,我国各大互联网巨头为了拥有更完整的生态体系,纷纷投入大量资源力拼“社区团购”,跟菜农们争“几捆白菜”的市场和流量。互联网平台的无序、低价竞争越来越挤压中小商家的生存空间,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正当其时。另外,平台企业的本质属性是为用户建立一种市场秩序,平台企业掌握制定平台标准的权力,尽管由私人部门运作,但平台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共享属性,公共属性日益增强,可考虑将互联网平台作为公共事业进行直接监管。

 

       马克思说过,“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这种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平台经济主要通过商业模式创新颠覆性地重构传统产业生态,缺乏技术尤其是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当前,互联网平台“跑马圈地”“躺赢”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利用自身的海量数据优势和先进算法的技术优势,投入硬核的科技创新,解决好新形势下产业链断供和“卡脖子”问题,为新阶段我国经济的高质量转型升级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提供新动能,为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提供国际竞争新优势。

 

 · 摘自《政治经济学季刊(2021年/第4卷/第1期)》,注释略。

 

 注:本文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019MZ019)、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7DZJ011)的资助。首发于《管理学刊》2021年第2期。


关于《政治经济学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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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季刊

刘涛雄 主编  李帮喜 执行主编

《政治经济学季刊》创办于2018年,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密切跟踪国际上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前沿进展,关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突出中国道路和中国模式经验总结的研究重点,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体系提供学术交流与整合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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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季刊

(2021年/第4卷/第1期)

目录


特稿

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政治经济学 周文 刘少阳


数理政治经济学

具有生产时滞的马克思增长模型 浅田统一郎 松本昭夫 费伦斯·齐达罗夫斯基


政治经济学与当代问题

中美贸易摩擦:真正的“盗贼”终于摘下面具? 龙治铭 冯志轩 李帮喜 Rémy Herrera

中国绿色公共就业计划

——以消除失业实现国家目的和经济增长 黄逸江

融合与分化:德国双循环与欧元区再融合 邵宇 陈达飞


经典理论综述

价格、价值和剥削:转形问题的逻辑 西蒙·莫恩 罗贝托·维尼奇亚尼

战后发展经济学的三次范式转换

——兼论构建迈向高质量发展的发展经济学 黄阳华


国民经济核算

国内生产总值(GDP)核算问题研究 戴艳娟 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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