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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者的救助:中国农民医疗保障调查报告 收藏
简 介:本书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视角,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考察,对我国农民医疗保障发展的历史脉络、取得的主要成就、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深入剖析,对2003年以来中央和地方层面颁布的有关新农合的政策法规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政策和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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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者的正义:转型社会与社会法问题研究 收藏
简 介:保护弱势群体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弘扬社会正义、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本书从社会弱势群体出发,探讨了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社会保障法对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意义和价值。作者认为社会分享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重要途径,公共利益在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中可以起到重要作用。回顾自然法学派关于正义的经典论述,对解决我国当前面临的社会弱势群体保护问题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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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者的权利: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研究 收藏
简 介:本书通过探究有关弱势群体产生根源、弱势群体现象、各国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等问题,全面系统探讨了现阶段我国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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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者的救助:中国农民医疗保障调查报告 收藏
简 介:本书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视角,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考察,对我国农民医疗保障发展的历史脉络、取得的主要成就、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深入剖析,对2003年以来中央和地方层面颁布的有关新农合的政策法规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政策和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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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的内容体系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社会法总论
简 介:社会法体系的概念,最早形成于20世纪初的德国和奥地利,以1919年《魏玛宪法》为主要标志,它是指为了实现社会政策而制定的诸如劳动法、消费者保护法和住宅法等所构成的、可以与公法和私法排列到一起的第三大法律体系。这种观点在日本和我国都有一定的代表性。如日本的桥本文雄认为,“作为一个法域的社会法,其除了劳动法及社会保障法这些保护‘反资本主义的社会集团’的法之外,还包括了与‘生存权的保障’并无关联的社会行为法、社会组织法、社会诉讼法以及社会财产法等”。我国学者李吉宁将社会法调整的主要内容归纳为五个方面:一是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的法律,包括社会保障法、社会救助与救济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二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法;三是保障国民基本教育和健康的公共教育法和医疗卫生法;四是社会福利法,包括住宅补助、上学补助、医疗补助和休息娱乐等方面的法律;五是公共卫生法,包括灾害防治法、交通安全法、信息安全法等。此外,其还包括人口法和环境保护法等。谢晖认为,法域意义的社会法包括社会组织法、社会救济法、社会利益法、社会行为法,其“基本调节方式是导向性平衡,即国家根据社会利益调整政策,个人根据社会利益选择行为,从而使公法与私法上的权力与权利、政府与个人间的关系具有基本的平衡机制”。赵红梅等甚至提出,第三法域的出现,“预示着法律科学将有重大的新突破,并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人类法律的未来”。这就是国内一度流行的“法域说”,我们在第三章已作了详尽批判分析,兹不赘述。另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将社会法等同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原因是“九届全国人大和十届全国人大的立法实践和立法规划,已经造就了一个包括中义社会法在内的法律体系”,“也许这一法律体系在结构上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开放性是允许讨论的,但法学研究者万万不可无视这一法律体系的存在,特别是无视这一法律体系的新的变化。这一法律体系对我们的法学体系构建必然会产生较大的影响,有时甚至会成为推动法学体系变化的源动力”。这就是所谓的“最狭义的社会法”。事实上,这一观点是非常牵强的,也曲解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本意。现在,是时候对社会法的体系进行正本清源了,也就是“把上帝的还给上帝,把恺撒的还给恺撒”。笔者认为,社会法是一个法律部门而不是法域,根据法律性质的差异,社会法在学科意义上可分为社会保障法、社会保护法和社会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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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的法律机制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社会法总论
简 介:19世纪以后,以私法和市场经济为特征的资本主义制度步入了罪恶的渊薮,一方面导致财富阶层的贪得无厌,另一方面造成贫困阶层的万劫不复。正如马克思所说,“同资本积累相适应的贫困积累”,生产者不能生活,“工人群众因为他们生产的生活资料过多而缺乏生活资料”,“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由于轰轰烈烈的无产阶级斗争严重威胁国家和社会安定,资产阶级政府不得不在某些私人领域渗入国家干预因素,将人本主义和利他主义等价值融入立法之中,以保护贫困阶层和弱势群体的利益,缓和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在此时期,国家颁布了大量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来规制私人契约。随着私法与公法、民法与行政法、契约与法律之间的“僵死”划分已越来越趋于动摇,这两类法律不可分地渗透融合,最终导致包括社会法、环境法、经济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在内的第三法域诞生。哈耶克在总结这一立法成就时说,“最能揭示我们这个时代的支配地位的趋势——即公法对私法的逐渐渗透和取代;它乃是一个多世纪以来两个占支配地位的因素所导致的结果:一方面,‘社会’正义或‘分配’正义观念日益替代正当的个人行为规则,而另一方面,日益把规定‘内部规则’的权力置于受政府之命的机构手中”。从起源上看,社会法是“以解决与经济生活相关之社会问题为主要目的,借以安定社会并修正经济发展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提供每一个社会成员适当基本生活条件,以利充分发展自我并维系其人格尊严”。加拿大学者Robert D.Bureau等将之称为“‘抗议策略’与‘权力策略’之间关系的辩证结果”,是“争取提高生活质量和条件的斗争的一个重要因素”。也就是说,社会法是旨在保护弱者的生活安全,提供社会福利,促进民生福祉,具有第三法域特征的法。正是社会法这一独特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其独特的法律机制,最终使其与其他法律部门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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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的基本原则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社会法总论
简 介: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它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是法律制度内部和谐统一的重要保障。法律实证主义“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之内”,反对理性法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倡导复杂的社会需要高度的法的确定性。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只有实在法才是法律,而所谓实在法,在他们看来,就是国家确立的法律规范”。以致弗里德曼认为,法律原则不存在。自然法学家坚持法律原则的有效性,如德沃金在分析美国纽约州法院审理的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玛(v.)案中,明确使用了“正义”与“公平”的一般原则。他说:“虽然这些原则没有在实在法中得到明确的阐述和正式的表示,然而它们却对司法自由施以了实质性的限制。”从法理上看,法律原则又分为一般法律原则和特殊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是体现所有法律共性的东西,如正义、平等、公平等;特殊法律原则是指某一法域或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其基本价值的原则,如公法和私法有不同的法律原则,宪法和民法也有不同的法律原则。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一般法律原则与特殊法律原则是法律现象中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比如,民法的基本原则中既有体现所有法律共性的原则如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守法原则,也有体现其自身特殊性的原则如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尤其是诚实信用原则,自罗马法以来在各国民法典上具有万能条款般的功能,被称为“帝王条款”和民法的最高原则,却不能说是所有法律的“帝王条款”和最高原则。同样,社会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除了遵循一般法律原则外,还有一些体现自身价值的特殊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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