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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的构建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走向繁荣的国际法学(全六卷)
简 介:当今世界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在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发展的大趋势中,人类社会也面临着外来入侵、恐怖主义、环境恶化、单边主义等众多挑战,这一世界今后朝着什么方向发展,还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在这一背景下,习近平主席顺应时代要求,站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高度,提出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为全球治理、人类社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出了中国方案,这是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目前,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在国内,已经写入了宪法,成了反映全国人民意志,需要聚集全国之力为之实现而竭尽努力的对外政策目标。在国际上,它得到了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认同和支持,写进了联合国的多项文件,很大程度上达成了共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已经从人们的理念、方案,迅速地转入了付诸实施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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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的适用与我国法制的完善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开放的中国与国际法
简 介:国际条约是国与国之间进行交往与合作的重要手段和法律形式,为了使这种交往与合作正常而有效地进行,有关国家往往就特定问题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以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它们共同同意遵循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生效的条约对当事国有约束力,各国有义务履行条约,在其国内执行条约的规定。执行条约,就是一国的国家机关在其执法活动中适用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缔结和参加了1万余件国际条约,随着与他国的交往与合作更加广泛和深入,今后还将不断缔结和参加新的国际条约,适用条约将成为我国生活中日益频繁的现象。数十年来,我国一贯恪守条约信守原则,严肃认真地履行条约义务,在国际上赢得了好评。然而,由于法制建设的滞后,我国适用条约的法律制度至今仍然不够完善,影响了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活动。1997年,中共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提出了在2010年基本建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健全和完善我国适用条约的法律制度,无疑是这一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2005年9月16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上向全世界庄严地提出了建设和谐世界的伟大目标。和谐世界是一个世界各国都尊重国际法,将它们之间的关系建立在国际法基础之上的世界。健全和完善适用条约的法律制度,也是我国为实现和谐世界目标而采取的实际行动,具有重要的象征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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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人权公约下缔约国义务的几个问题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人权与21世纪
简 介:国际人权公约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没有公约的实施,国际人权公约只能是一纸空文。而为了保证国际人权公约能够在其缔约国中得到切实的实施,明确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有什么义务是至关紧要的。就缔约国而言,只有当它清楚了解了自身的义务时,才能合乎要求地在其国内实施公约的各项规定。就条约监测机构而言,为了恰如其分地评估各缔约国实施公约的情况,它也必须对公约下的缔约国义务有正确的理解。 缔约国在国际人权公约下承担有哪些义务,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对此,有许多需要讨论的地方。其中的一个问题是,公约的缔约国是否承担有在其国内“立即实现”(immediate realization)公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的义务。关于这一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是不一样的。前者承担有“立即实现”的义务,而后者承担的是“逐渐实现”(progressive realization)的义务。这一意见,来自于国际人权公约起草期间,把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看作是两类性质不同的人权的观点。按照这种观点,公民、政治权利是一种消极权利(negative rights),它们只要求政府不去做可能损害它们的行动,而不需要动用多少资源就可以立即实现。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与它们不同,是一种积极权利(positive rights),充分实现这类权利,要求政府动用许多资源,去采取积极的行动。由于它们的充分实现,取决于资源的多少,因此,它们只能逐渐地达到。与此相适应,关于公民和政治权利的义务被称为“消极义务”、“立即实现”义务;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义务则被称为“积极义务”、“逐渐实现”义务。上述观点,在当时负责起草国际人权公约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中得到了多数人的支持,因此委员会提出了分别就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制定两项国际人权公约的建议,并在以后起草的过程中,对缔约国的义务作了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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