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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体系与科学规范:民法典立法笔记 收藏
简 介:本书作者亲历《物权法》1995年开始起草以来历次民法的重要立法活动,又是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议上连续数年提出编纂民法典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在民法典编纂中,本书作者提出了包括民法总则在内的十余项议案,以及二十余项人大代表立法建议和立法报告,此外还发表了为立法提供理论准备的多篇论文、文章和讲演。本书就是从这些成果中选择而来,既是作者的核心民法思想,也反映了民法典编纂的立法与学术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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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实施(全2卷) 收藏
简 介:本书是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课题研究项目《物权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的成果,内容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围绕市场交易和民众生活需要解决的“物权确定”问题,具体包含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动产交付、动产善意取得、中国政府投资企业财产权利、城镇小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国农村土地权利现状的调查、中国农村土地物权制度的历史、现状及其改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问题等13个专题;第二部分是“城镇拆迁与物权”问题,包含政府经营土地的法律关系分析,政府经营土地、经营城市中的物权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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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质疑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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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探索与创新:《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创刊40周年纪念文集
简 介:“企业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这一论断,是法学界一致首肯的观点,似乎从来没有人推敲过它的科学性。从大专院校的讲台到各种类型的教科书,从一般的学术论著到法学理论精华荟萃的《法学辞典》(新编)和《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乃至与法学相邻近的众多学科的论著,它都一直无可非议地被人们使用着。其实,这一论断的谬误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企业不是物。从所有权理论产生的《罗马法》时代起,财产所有权就是一种全面地支配物的权利。尽管社会主义法与剥削阶级法有着不同的阶级本质,但不能改变作为法律文化的所有权概念在法学上的意义。因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管是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还是公民个人所有权,其所指向的客体仍然是作为财产的物。作为财产所有权客体的物,首先应该是自然界除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的自然物质,即必须具备物的物理意义,表现为人们可以控制和利用的自然物部分。在法律上,作为客体的物只能是一定法律关系的担负者,是主体支配和利用的对象,它本身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其作用只是在于它们能表现出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只有在奴隶制法律中,自然人的一部分——奴隶是作为客体存在的,在奴隶身上,表现出奴隶主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奴隶自身的地位和牛马、丝绸、青铜器完全一样,奴隶只是一种无权利也无义务可言的生产工具。这种以人为客体的野蛮法制,早已被历史淘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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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民法与精神文明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第2版)
简 介:建设精神文明,本质是建设一种新道德文明。目前对精神文明这种新道德的准确概念和范围尚没有统一的看法,这是很正常的,因为人们历来对道德规范的概念和范围没有统一观点。但是尽管如此,不应否认我国人民群众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正在打破旧道德并形成一种新道德。所谓建设精神文明,就是要引导人民对自己的道德观念去恶扬善,去伪存真。显然这是一件长期的工作。在这一工作中,当代民法的精神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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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地三权分置经营模式的立法研究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迈向民法典之路
简 介: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要在我国农业经营体制中建立“三权分置”的模式,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提出这一要求。“三权分置”模式,是关于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重要创新,是在现行法律框架规制下依法提升我国农业产业水平的最佳模式。我们在多年来跟踪和现实调查研究后得知,我国一些地区实际上在20世纪末就已经开始了“三权分置”的改革试验。试验区的经验证明,“三权分置”体制解决了20世纪20年代“二轮承包”以来确定的土地条块小型化,以及农民家庭自耕模式限制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问题,而且还方便地引入了绿色农业、科技农业,从规模效益的角度,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经济发展,农民家庭或者个人也获得了实惠。因此,“三权分置”不仅仅使农业产业水平得到了提升,而且也使长期困扰我们的“三农问题”得到了良好解决。所以开展“三权分置”的地方,基本上都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地方政府和民众都认为,一家一户的土地条块小型化、分散化的自耕农业是没有发展前途的。要发展现代化农业,在中国《宪法》仍然坚持集体所有权的大前提下,在农民家庭或者个人已经获得稳固的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下,“三权分置”确实是一条依法发展现代化农业的光明之路。但是我们同时发现了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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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出处: 迈向民法典之路
简 介: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中国立法机关近些年来忙于制定民法典的工作。而在民法立法工作中,对于民法如何能够形成体系、科学而且和谐的立法逻辑和立法技术,我们当然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潘德克顿法学正是关于民法典编纂的学问,而且我国近现代开始的立法变革,也是在继受潘德克顿法学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如果要对我国当前民法立法的逻辑与技术层面的问题予以认真的考察,那就应该对于潘德克顿法学知识体系进入我国的效果予以认真地分析,这应该是我国民法基础理论方面的一项很有意义的工作。 中国古代法系国家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融为一体,实体法与程序法一并规定,立法上呈现超大法典模式。为满足在中国庞大的国土上适用法律的需要,中华法系立法必须采用概念抽象以及成文法的立法技术,其所制定的法律只能是内容巨大、体系庞杂的,因此历朝历代的法典编纂必须耗费巨大的精力与时间。这样的立法技术,使得法律的学习与适用即“找法”,事实上也有极大的困难。近代中国法制改革之初,这种“诸法合体”的立法模式即被放弃,中国立法开始采取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分别编撰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的实体法以及程序法。当然,中华法系被放弃,根本的理由在于该法系模式内,刑事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执行方式;而刑事责任莫不强调“严刑峻法”,以严厉惩罚警告世人遵守法律。这一做法,与近代以来以人文主义作为思想基础的法制文明勃然相对。所以这种不文明的法律体系被放弃,对于中国社会而言当然是一种进步。这一变革尤其对于中国民法的发展意义重大,因为从此民法至少是从形式上脱离了附属于公法的低下地位,从而具备了成为民间社会基本法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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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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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国家高端法治智库报告
简 介: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编纂民法典的决定,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重大举措。民法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深度和广度为诸法之最,近现代以来,民法典编纂历来是成文法国家法治建设的基本工程,成为有关国家立法活动中的重大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已于2016年6月27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审,这标志着民法典编纂正式进入立法程序。目前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在顺利推进,立法机关作出的关于民法典编纂工作分两步走的工作方案,切合我国目前民法体系法律制度建设的实际状况,也符合民法典编纂的基本规律。民法典编纂是一项宏大的法制工程,它涉及很多思想性理论性实践性很强的问题。考虑到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我们还要为它作出更多的理论准备。我自己虽然能力有限,但是非常高兴把自己学习和研究民法典编纂问题的几点体会在这里作一个汇报。汇报的内容有三个方面:第一,民法体系和我国的民事立法;第二,民法典的基本内容;第三,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现实问题。请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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