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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早期经济法文献辑注与研究 收藏
简 介:中国早期经济法学文献散佚各处,犹如大海捞针,对此的辑佚和校勘工作难度可想而知。作者经过长达二十余年对中国早期经济法学文献的收集形成本书,基本上囊括了民国时期所有经济法学文献,并进行了仔细校订和整理。全书分为八编:第一编国外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第二编经济法学理论与部门划分、第三编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属性、第四编经济与法律的互动、第五编合作社法、第六编竞争法与产业政策法、第七编财税法、第八编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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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介:本书研究涉及清代司法演变动态过程中的制度层面、实践层面,也关涉司法活动中的群体、现象与案例。本书的研究尤为重视地方官书、地方档案的运用,力求从这些对地方司法实践活动的文献记载中钩沉发微,在中央与地方文献的互视中考察制度执行的动态过程,重视“纸面法”走向“活法”之间所经过的历程。这些个案的研究,始终贯穿了这种互视的方法,体现出共同的思考旨归:寻找导致这些纷纭变化的背后推力,亦即清代中后期司法制度演变的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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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化与方法论:竞争法的新发展 收藏
简 介:本书从经济法体系化角度出发,关注竞争法的国际学术前沿问题,力图从方法论的层面解释法律实践,展现了世界各国学者在本领域的前沿研究成果。书中重点探讨了推参阐述方法简论与经济法体系的重构,经济法与分析实证法学范式的结合,全书注重实证研究,构建了大量数学模型,突破了法学领域以往定性研究的藩篱,对开展有价值的定量研究具有借鉴意义,同时也从跨学科的视角,拓展了法学与经济学、法学与社会学、法学与人类学等多种研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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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杀人、市场与道德经济:18世纪中国财产权的暴力纠纷 收藏
[美]步德茂(Thomas Buoye) 著 张世明 刘亚丛 陈兆肆 译 2008年06月 出版
简 介:本书以清朝刑科题本为素材为基础,从人口增长、商业化、财产权、交易成本以及文化意识形态等方面入手,论述18世纪广东、四川、山东等地农村受市场经济冲击而带来的社会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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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早期经济法文献辑注与研究 收藏
简 介:中国早期经济法学文献散佚各处,犹如大海捞针,对此的辑佚和校勘工作难度可想而知。作者经过长达二十余年对中国早期经济法学文献的收集形成本书,基本上囊括了民国时期所有经济法学文献,并进行了仔细校订和整理。全书分为八编:第一编国外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第二编经济法学理论与部门划分、第三编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属性、第四编经济与法律的互动、第五编合作社法、第六编竞争法与产业政策法、第七编财税法、第八编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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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杀人、市场与道德经济:18世纪中国财产权的暴力纠纷 收藏
作者: [美]步德茂(Thomas Buoye) 著 张世明 刘亚丛 陈兆肆 译 出版时间:2008年06月
简 介:本书以清朝刑科题本为素材为基础,从人口增长、商业化、财产权、交易成本以及文化意识形态等方面入手,论述18世纪广东、四川、山东等地农村受市场经济冲击而带来的社会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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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简约通达正义:税法类型化观察法的适用 收藏
关键词: 类型化观察法 经济观察法 法律拟制 法律推定 特别纳税调整
简 介:类型化立法旨在透过税收简化实现税收正义。税法中的类型化一般根据效力的强弱可以分为实质类型化和形式类型化,前者属于法律拟制,后者属于法律推定。避税调整可能不属于推定范畴。经济观察法与类型化观察法虽然角度对立,但均强调税法经济上的特殊性,以达致消除避税的共同目标。在中国作为大国的社会背景下,税务工作繁剧而复杂,稽征水平无法与西方发达国家肩背相望,具有简化税法功能的类型化观察法在这方面可以大显身手,其广为援用对于建构中国式税法具有重要意义,但也恰恰是中国法治化程度方面的短板决定了类型化方法在税法中应用存在政策之治的特征,导致税收行政机关法外设权的滥用核定权,类型化方法在税法中的应用尤其面临与税收法定、量能课税等原则的遵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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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制定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中国早期经济法文献辑注与研究
简 介:日本近数十年商业之发展颇为世界各国之所惊异,有谓其得制胜于商场者,虽由于其国民之努力奋斗,而不顾商业上之道德,仿造剽窃,惟利是趋,亦为其徼幸成功之一助。此其言之信否,吾人虽不任保证之责,而如英、美等国商人陈诉日人之侵犯其商标、特许等权者,实繁有徒,似为不可否认之事实。日人商业道德之萎靡不振,影响于其在国际间之地位者自非浅鲜。其政府爰有制定特律拟借法律之效力,以提高一般商业道德之举,次述之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即其实现者之一端也,为译录其全文如下: 第1条 以从事于商品之生产制造贩卖或其他关系事项为业者,对于他人使用与其商品在交易上为一般所认识之地名、名称、商标、容器、包装或与足资其商品之识别之其他表示相同,或类似之物,或贩卖或推销,经使用上项表示之物,使发生商品混淆之弊者,得向之为停止其使用,或贩卖或推销之请求。对于以利便不正当竞争为目的,使发生上项商品混淆之弊者,并得向之请求损害赔偿,或为除去因混淆而生之结果所必须之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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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拟制商业上不正当竞争禁止法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中国早期经济法文献辑注与研究
简 介:最近各国之产业行政,甚注意于其国内商业上利益之保护,以保护仅及于特许权、商标权及其他规定于民法上之各种所谓法律上权利为不足,欲将商业上之利益均视为权,对此亦特制法规加以同样之保护,以禁止手段或目的不正当之商业上竞争,而防护真正纯良商人之利益。在彼德国早有此种单行法之颁布,即以商业上不正当竞争禁止为其名称。至法、奥等国则未特颁一法,将其规定包含于民法之中,方式虽异,用意实同。盖世界大势之所趋也。日本鉴于此等各国之先例,亦有编制此种法规之意,由农商部之特许司及商务司等任调查起草之责。闻已得有具体之草案,共二十九条,行将以单行法之方式发布之。现尚不无踌躇观望之态度者,则以自5月5日起,在瑞西日诺布开会之国际联盟经济会议,已预定有关于商标权、特许权国际的保障方法之议案之提出。届时自必连类而讨论及于不正当竞争禁止问题。结果所至,或将议定一种共通之法律案,以国际条约加盟各国互约采用亦未可知。故日本拟暂待该经济会议之如何议决再定实行之方针,以免事出两歧,届时转难于处置也。惟日人初意拟定为此种法规限于其本国人始能适用,以否则此法实行,对于南洋、濠洲及其他产业发达不及日本之各邦,国际贸易上转归日人之不利。其故为何?凡识日人商业道德程度之高低者自能道之,毋待区区之多渎。然若日诺布之经济会议关于此问题决定成立一种国际协定或条约,则日本为顾全其国际上体面计,固亦不便主张已国独不加入以表示其国民性之弱点于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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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之法人性质的研究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中国早期经济法文献辑注与研究
简 介:何谓法人?即在法律上有独立单一之人格,而为自然人以为之权利主体也。原夫人与人所结成之团体,在法律上采取二种方式,以处置其权义关系,其复数之单个分列者谓之合伙(我国《民法》第667条第1项、德国《民法》第705条、日本《民法》第667条、瑞士《债务法》第530条),从可以合伙之名义从事合伙人全体之行动,究非别于合伙人之独立人格,仍为多数人之直接的债之契约关系。换言之,社团不仅有统一体之行动,有独立之财产权,并有超个人之目的及独自之生命,而合伙则其行动及财产为构成员之联合行动及财产,其目的不过构成员各个人目的之综合,并无超越于构成员之生命也。此为现代法学上之通说,惟学者之间有以合伙于沿革上原为团体法原理之制度,渐因法人之特别法则而缩小其领域,以致居于现代团体法上一小部门之地位者,即以社团法人为合伙领域中分化之独立部门。有以合伙与合伙人债权抵消之禁止,并应认为财产权之主体,故从事实上条件以观,其形式上之编纂,虽在民法债务,亦不可不径以合伙为社团法人也。余则本此理由以别于罗马法之合伙传统,认为合伙乃日耳曼团体法之遗绪,诚意日耳曼之团体(Genossenschaft)即名义上虽可为“一”(Einheit),实际上则为“多”(Vielheit)。此“多”之字样为多数共同之,对外虽以其名义而有权利义务,同时对内则构成员及直接的为此权利义务之主体,而变现不即不离之总有状态,观念上实非超越构成员之独自人格,不如法人之对外为“一”对内亦为“一”,即对构成员仍然第三人也,故合伙与法人之歧义,亦如日耳曼团体之与法人,谓二者之实际效果相同则可,倘竟漠视法人别于构成员之二个人格者的关系,以否定法人形而上学的人格之存在,在现代之法律领域内,其解说要□不可通。职是之故,社团法人之财产并构成员之财产,法人之诉讼并非构成员之诉讼。构成员向法人取得财产,固不可不经由特别之财产转移手续,如利息分配及财产分割是已。至若合伙则财产为合伙人公同共有,债务为合伙人所直接负担,契约为合伙人公同订立,诉讼为合伙人共同承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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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经济法律的政府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中国早期经济法文献辑注与研究
简 介:“美国罗斯福总统就任之初,适逢美国经济恐慌怒潮,故其揭示之政策即经济复兴与运动(N.R.A.),并一再颁布复兴法规,限制工商业之自由产销。然美国最高法院以宪法之立场,对罗斯福之复兴法规,屡次判决系违背宪法,使罗氏之政策大受打击。故最近罗氏连任总统以后,于2月5日咨文国会,主张改组最高法院,淘汰年老思想落伍之法官,并增设新法官。罗氏改组最高法院之建议,其目的在减少个人政策之阻碍。最近罗氏曾向全国作广播演讲,略谓:‘近世潮流对于谋求社会及经济之进步,政府得制定法律,以应付复杂之经济建设。乃最高法院竟屡加否决,致国会所定平衡农业出产,改良劳工生活,培养国家富源之法律,无以实施。故吾人不能容忍宪法之运命,受制于寥寥数人之私见’。由此可见罗氏改组最高法院真意之所在。本文主张工业民治,使政府之权力,不能任意干涉。立论新颖,独具卓见,足以代表美国一部分人士对于经济复兴运动之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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