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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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汉章
著
出版时间:2018年08月
关键词:
出处:
法学理论论文集(第2版)
简 介:法的体系问题是个一般法学理论问题,但也是一个很有“实用价值”的问题。它的正确解决有助于健全和完善中国的法制,使国家的立法建立在真正科学的基础上,使法律正确反映客观规律,从而使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以及它的各个组成部分在四个现代化的建设中、在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法的体系,同任何体系一样,是由一些部分组成的。法的体系的这些组成部分就是各部门法,这些部门法是按一定的标志(特征)来划分的。每个部门法在总的法的体系中各有其独立的地位,各有其独立的职能,但同时又是互相配合着互相协调着对整个社会生活发生作用的。如同一架机器,组成机器的部件有主次之分,但它们是有机地联系着的,所以都是不可缺少的,否则就不能正常运转。法的体系也一样。各部门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所占地位的重要性也不尽相同,但它们是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否则,法律就不可能有效地发挥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的体系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都是基本的部门法,各占一方面的重要地位。此外,还有一些从这些基本部门派生出来的也具有一定独立性的部门法,如劳动法、婚姻家庭法、财政法等。法的体系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社会生活的日趋复杂化,随着某种新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就会形成一些新的法律部门。特别是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使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从而也使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不仅法律的阶级实质变了,作用和使命变了,而且某些部门法的调整范围也有所变化,调整方法也获得了某些新的特征。当然,法律既然是一种上层建筑现象,在划分法律部门上也不排除有某种主观因素,但是,这绝不是任意的,它必须根据一定的客观标准,必须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这种客观标准,根据法学界的比较普遍的看法,就是作为某类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以及调整这种社会关系所采用的统一的方法。这是主要的基本的标准。此外,还可以考虑一些补充的标准,如某类法律规范的作用,制裁的性质等等。但是,要谈民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它同经济法的关系,总得有某些基本的东西作为立论的出发点,否则就很难说清楚问题,很难在争论中找到共同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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