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纠纷解决中的“新传统”和“旧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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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勤
著
出版时间:2017年09月
关键词:
纠纷解决
调解
国家性
自愿性
传统
出处:
中国法律史研究(2017年卷)
简 介:纠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古已有之。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类需求的无穷性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决定了纠纷的不可避免性。这里的资源,主要是物质的,但有时也是精神的。无论是为了个体的生存还是为了群体的福祉,均要求对纠纷进行管理。纠纷管理既包括事前的预防,也包括纠纷发生后的解决。纠纷的解决者既可以是纠纷双方的当事人,也可以是纠纷当事双方以外的第三方。由此,区分出纠纷解决的种种方式,前者如谈判、和解,后者如调解、仲裁、诉讼等。
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使得知识和制度的传播较之以往任何一个时代更为迅速,包括诉讼、仲裁、调解在内的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不仅形式而且其所蕴含的理念、程序、类型等在全球快速扩展开来,呈现出普世性和趋同性特征。尽管如此,纠纷解决还保持着显著的民族特征。民族心理、价值观念等使得某一族群对某一种或某几种解纷方式表现出特别的偏好,如普遍认同的东方人对调解的喜好。受本民族法律文化的熏陶,某一族群可能不仅关注纠纷解决的结果,而且对程序也关注入微,而另一族群可能只对结果抱有浓厚的兴趣。如此的差异,便有了对形式和实质偏好的不同,体现在价值层面,于是有了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区分。因此,纠纷解决方式的民族特性不容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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