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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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元元
著
出版时间:2018年11月
关键词:
出处:
民商法论丛(第67卷)
简 介:一 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二 《民法总则》第196条第2项立法过程
三 《民法总则》第196条第2项解释论
四 结语——转向解释论的民法学研究
历时两年多,于2017年3月15日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第一步已顺利完成”,也意味着中国民法典编纂“迈出了最关键、最重要的一步”。《民法总则》在广泛承继我国现有的民事法律制度的同时,也作出了若干的制度创新,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体系。《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不仅将诉讼时效期间延长至三年,扩大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调整了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更在第196条中反面规定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其中,尤其引起笔者关注的是《民法总则》第196条第2项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范围问题。笔者认为,规定返还财产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是《民法总则》立法的一大突破,但考虑到我国既有的物权变动模式及取得时效制度缺失,对于本规定的解释与适用,应有进一步澄清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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