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图甲户籍与村族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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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道胜
著
出版时间:2018年11月
关键词:
出处:
中国历史上的国计民生
简 介:实征册系明清地方官府每年实际编徭征税时所使用的一种赋役文册,在徽州文书中颇有遗存;早在明代即已出现,且由明至清长期存在。总体而言,明清时期的实征册登载的内容和形式,既具有前后继承性,同时随着明代后期一条鞭法的推行,到清代雍正年间摊丁入亩的正式施行,实征册在适应明清时期赋役制度不断变革的背景下,亦呈现阶段性差异。
具体而论,明朝建立后,为征调赋役而实施黄册制度。黄册每十年一大造,造册之年,按照旧管、新收、开除、实在的四柱式,登载各户人丁、事产之变化,及时反映人丁、事产之实在,并作为每年实征赋役之依据。在明代前期,黄册与社会实际大体一致,黄册即具有实征册之功能。所谓实征,原本指据黄册之实而征之。然而,明代中期以后,面对生产生活中编户之家的人口、事产逐年异动,变化无常的形势,十年一造的黄册难以适应这种人口、事产变化无常的社会实际。因此,十年大造黄册之外,衍生出逐年编造实征之册,从而使黄册与实征册两种赋役册籍并存,即所谓“赋役稽版籍,一岁会实征,十年攒造黄册”。黄册与实征册之间的重要区别是,前者大凡“册年过割”,十年一大造;而后者体现为“随即推收”,逐年造册,当属逐年登记以备册年大造的民间册籍。对此,栾成显先生根据今存明代徽州文书实物研究认为,明代万历间,徽州实征册所载内容仍按照黄册四柱式进行登记,内容几乎均依据各轮黄册所载而定,即使发生土地变动,亦须等到下轮黄册大造的册年方可进行推收,并非完全脱离黄册。直到明末,徽州方于十年大造黄册的同时,出现了真正有别于黄册,以“随买随税”为基础而编造的“递年实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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