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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干预主义因果理论为基础的意向因果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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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意向性与因果性
简 介:干预主义因果理论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理论。本章将首先考察这一理论的历史根源,理清从早期的操控因果理论(manipulability theories of causation)到干预主义因果理论的发展脉络;而后通过阐释这一因果理论的主要思想和面临的困难,通过结合邦格的因果关系定义,为干预主义因果理论提供一个形而上学的基础;最后以这一新的定义作为基础构建出一种新的意向因果关系理论,从本体论角度为意向实在论做新的辩护,并阐明意向性与因果性的实质性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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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性个体主义与反个体主义之争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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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意向性与因果性
简 介:对于意向因果关系而言,排除问题只是其中的一个威胁,另一威胁来自外在主义。外在主义源于这样的问题:如果说意向性在自然界中是真实存在的,那么它究竟是什么样的一种属性,它以什么方式存在。目前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存在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之争,争论的是意向性存在于大脑之内还是大脑之外,它的存在是要以他物为条件还是能够独自存在。内在主义者主张意向性是发生于大脑之内的,与身体之外的事物无关,它完全是由大脑或身体的神经系统决定的,其中以福多的论证最为著名,内在主义也被称为“个体主义”。而外在主义者认为语义内容、心理内容或者说意向性并不仅仅由个体的大脑和身体的物理结构决定,而主要是由外部环境决定的。例如普特南认为意义不在头脑之内,他设计了“孪生地球”思想实验来表明:即使两个人的心理状态完全相同,但是如果外部对象不同,那么他们的思想和语言的意义也就不同。伯奇则认为信念内容取决于社会环境和语言共同体。与内在主义者所不同的是,外在主义者更强调心灵与语言和社会之间的密切关联,外在主义也常常被称为“反个体主义”。倘若外在主义是正确的,意向因果性就面临着极大的威胁,因为按照通常的观点,因果关系是定域性的:一个原因C的属性P,或者P是C的内在属性,或者P依随于C的内在属性,否则P不可能是因果有效的。因此,如果意向状态是由外部环境决定的,那么它如何可能产生物理的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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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排除问题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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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意向性与因果性
简 介:在同一论被大多数哲学家拒绝之后,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心理因果性问题。如果心理事件不等同于物理事件,那么心理事件如何可能引起物理的结果?并且如果心理属性或者心理事件确实是因果有效的,如我想抬起手臂这个意向状态引起了我的手臂被抬起的动作,但是同时我们还知道存在另一种解释,那就是在微观层次上的神经机制:运动皮质层中的神经元不断地激发,引起我的运动神经元轴突端中乙酰胆碱的分泌,通过离子通道造成了对肌肉纤维细胞质的刺激,最终引起了手臂的抬起。如果这两种因果解释真实的话,它们之间是否存在什么联系?并且更糟糕的是,如果这两种因果关系都成立的话,会陷入因果过度决定(causal overdetermination),因为看上去同一个事件存在了两种以上因果充分(causally sufficient)的原因,但是大多数哲学家认为心理因果性问题不属于因果过度决定的范畴,于是会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个难题,通常称之为因果排除问题(the exclusion problem)。意向性作为心理属性的一种,当然也会面临这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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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解释中的因果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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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意向性与因果性
简 介:意向解释指的是诉诸信念、期望等意向状态对人类行动的解释,这种解释在社会学、心理学等人文社科领域非常普遍。离开意向解释,我们似乎就不能理解人类的行为,因为在大多数人看来,任何个体的理性行为是他由所具有的内心状态驱使的。然而,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就是意向解释是不是因果解释,尽管目前大多数哲学家并不否认心理内容对行为的解释作用,但由于对因果关系和因果解释的严格理解,很多哲学家认为意向解释并不符合因果解释的严格要求,因而只能作为一种理由解释或者合理化解释。对意向实在论者而言,这是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凡事必有因,凡事必有果”,这是对自然界的一切现象普遍适用的因果律。如果意向性真实存在于自然界,那么它必然也处于因果律的适用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它必定也处于世界的因果序列之中。因此,对意向性能够具有因果能力的论证,是意向性自然化的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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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性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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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意向性与因果性
简 介:意向性概念源于中世纪经院哲学家对思想与世界关系的描述,而现代意义则是由布伦塔诺(F.Brentano)赋予的,他以意向性作为区分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的标志。胡塞尔沿用了这一概念,并不断地拓展其内涵,最终将其改造为一个纯哲学用语。在此基础上,现当代哲学大致沿着两种不同的哲学传统展开了对意向性的研究,一个是欧陆的现象学传统,另一个是英美的分析哲学传统。而从历史上来看,这两大哲学传统所产生的根源是相同的,其中一个恰恰就是“意向性问题”。分析哲学的奠基人弗雷格(F.Frege)在《论涵义和指称》一文中谈到了心理内容,这是分析哲学传统下研究意向性问题的肇始。而弗雷格与现象学派的创始人胡塞尔做过很多共通性的工作,例如,胡塞尔对意义和对象的区分,类似于弗雷格对涵义和指称的区分,胡塞尔的“意向对象”概念也包含了弗雷格“涵义”概念的某些特征。弗雷格认为语言表达式的涵义使得这个表达式指向特定的对象(倘若这个对象存在的话),胡塞尔则认为意识行为的意向对象使得这个行为具有一个对象(倘若这个对象存在的话),两者共同之处在于用意识行为(名称)、意向对象(涵义)和对象(指称)之间的三元关系替代了传统哲学中关于意识行为(名称)与意识对象(指称)之间的二元关系。因此,很多论者认为,胡塞尔的思想是在借鉴弗雷格思想的基础上形成的,但是,胡塞尔与弗雷格在研究思路上却非常不同。胡塞尔认为意向性的实质在于我们通过对感官经验的结构化而使我们的意识行为具有一个对象,这种结构化被他称为意向对象,因此胡塞尔的意向对象概念的提出是在比较意向内容的对象与被意欲的对象之间区别的过程中完成的,他的目的在于探索这类经验对于经验者的“直接”特征,所以他的研究势必是内在主义与整体主义的。一方面,通过内省的方式探究意向对象的经验特征,另一方面,被直接经验到的对象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而弗雷格及罗素(B.Russell)等人对意向性的研究是基于对语言的逻辑特征的思考,他们关注的往往是在逻辑学和语义学研究中所提出的问题,如概念、命题有无内容,如果有,其本质是什么。弗雷格和罗素所关心的这些问题,后来成为分析哲学传统下意向性研究的核心问题,由此也造就了它不同于现象学传统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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