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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调查改革的理论与实践 收藏
简 介:本书以刑事庭审调查改革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对成都市两级法院示范庭和对比庭的实证考察,并结合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重点研究法庭举证、法庭质证、人证、法庭认证问题,以期对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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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调查改革的理论与实践 收藏
简 介:本书以刑事庭审调查改革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对成都市两级法院示范庭和对比庭的实证考察,并结合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重点研究法庭举证、法庭质证、人证、法庭认证问题,以期对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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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的新进展 收藏
简 介:保护处分制度不同于刑罚和保安处分制度,前者主要是为罪错未成年人提供教育矫治消除人身危险,促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国家依法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社会化帮教和必要的强制矫治,可预防其实施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构建长期停留于成年人司法的例外层面,脱胎于普通刑事司法体系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面临诸多困境,包括法律保护处分规定较为分散,分级处遇制度缺乏统一的评判主体和判断标准,以及教育矫治和再犯预防的配套措施不完善。为更好地促进罪错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有必要制定针对罪错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法律,充分激活专门矫治教育措施,进一步完善专门学校建设,提升帮教队伍专业化水平,构建罪错未成年人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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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不公开原则的基本问题与适用界限 收藏
出处: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19卷·第1辑):社会转型与司法变革
简 介:侦查不公开原则是指关于侦查程序、侦查内容及获得的心证,办案人员不得向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关系人以外的人公开,依法律规定或为维护公共利益或保护合法权益有必要者除外。而经办案人员告知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诉讼关系人以及其他被告知负有保密义务的人,也不得公开、揭露与案件相关的侦查信息。该原则的功能在于维护侦查程序顺利进行,避免犯罪嫌疑人逃匿、串证或毁灭证据,确保被告人获得公平审判,以及保护当事人、诉讼关系人及其亲属的人格权与人身安全。媒体及其从业人员采访和报道犯罪事件,本属其行使表达自由的方式和满足民众知的权利的保障,并非刑事诉讼法中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因而其不是侦查不公开原则的规范对象。但媒体在获得采访权利、特殊权利、一般权利的同时,仍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真实报道义务、权益衡量义务及其他与其工作相关的义务。当媒体的报道与国家及他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媒体在传播新闻报道前应尽到权益衡量义务,审酌何种法益需要优先保护。侦查不公开原则也有例外情形,侦查阶段案件信息可否公开取决于公开后对侦查活动和公平司法的妨害程度,以及是否有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利益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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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调查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结论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刑事庭审调查改革的理论与实践
简 介:第一,庭审调查的展开相比以往有所活化。对于庭审实质化改革是否促进了庭审调查的活化,笔者的基本判断是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活化了庭审调查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鉴定人和侦查人员出庭的比例明显增加。示范庭分别有16人、39人,分别占对案件事实认定具有关键作用的证人类型数量的13.11%、31.97%,而在对比庭根本没有鉴定人和侦查人员的出庭。一方面,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庭审中仅有少数普通证人和被害人作为关键证人出庭的局面;另一方面,更多种类关键证人的出庭对公正审判和科学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大意义(见表5-1)。其二,被告人基本上全部委托或指定了辩护律师。示范庭有律师参与的案件有73件,占示范庭有效案件数量的83.9%,明显高于有学者在以前实证调研中得出的结论,且远远超过了普通刑事案件律师的参与比例(见表4-4)。这虽然与在选择示范庭案件时有律师参与的案件被作为试点案件的重要参考因素有关,但律师参与率的提高也在某种程度上表明,相比于以往,被告人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其三,辩护律师的庭审质证活动明显强化。示范庭辩护意见内容中法定从宽情节、酌定从宽情节、基本事实成立但构成轻罪、指控证据不足且指控罪名不成立、基本事实成立但依法不构成犯罪、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犯罪事实、取证违法等提出的比率明显高于对比庭。这充分表明辩护律师庭审质证的积极性相比以往的庭审模式有了极大提升,而且辩护意见的多样化使得庭审质证的活跃性明显增强。其四,控方的质证活动相对具体化。示范庭控方详细质证的案件相较于对比庭详细质证案件增加了约20个百分点,大约占示范庭有效案件数量的80%,因此,改革使得法庭调查相比以往更加具体化(见表4-1)。其五,法庭的辩论效果相对实质化。示范庭法院对辩护意见的采纳明显提高,这对被告人最终被宣告无罪或者减轻、从轻、免除处罚具有一定作用。但必须指出的是,改革带来的庭审调查活化程度不是全方位、大幅度的提升,控方质证的详细化程度有限,仍然有20.24%的案件属于简化举证、质证(见表4-1);法庭辩论的对抗性仍然有限,示范庭大约有16.1%的案件没有辩护律师(见表4-4);而辩方的举证能力也比较有限,控辩双方的质证活动并未全方位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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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调查改革的法庭认证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刑事庭审调查改革的理论与实践
简 介:认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的裁判者,对控辩双方当庭提出的证据和法院依法依职权自行调查的证据,经控辩双方相互质证后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按照一定标准确认其能否作为定案根据的诉讼活动。但认证是裁判者对证据资料的认定,而不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在诉讼活动中,案件事实需要认定,各种证据资料也需要认定。认定证据与认定案件事实是两个密切相关又相互区别的概念。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手段,后者是前者的目的和归宿,二者不应混为一谈。认证活动主要在两个层面上展开:一是对单个证据资料之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逐一甄别;二是对全案证据资料的综合评定。其中,对全案证据资料的综合评定,某种意义上就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此时它与案件事实的内涵和外延是相互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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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调查改革的人证问题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刑事庭审调查改革的理论与实践
简 介:经过几个世纪的演进发展,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职权主义之间的相互借鉴和融合随着各国之间交流的增多而得以强化,特别是二战后社会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新挑战。这种融合后的刑诉结构主要表现在:采当事人进行主义诉讼结构的国家,为提高诉讼效率和发现实体真实,通过适当借鉴职权主义诉讼结构国家的一些做法,对庭审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主动性有所提升;采职权主义诉讼结构的国家,为提升庭审对抗性和实现程序正义,更加注重对当事人进行主义诉讼模式的借鉴,尤其强调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积极对抗和律师参与权的强化。有学者进一步指出,除了传统职权主义诉讼不断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的程序规则进行内部微调之外(如德国),还出现了汲取当事人主义诉讼与职权主义诉讼二者各自长处的混合式诉讼模式(如日本)。在此刑事诉讼构造模式中,控辩双方的意见对庭审调查的结论起着决定性作用,裁判者在传统职权主义诉讼结构中的主导地位被大大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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