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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河流争端成案研究 收藏
简 介:国际河流争端关系国际和平安全,跨界水合作事关全球可持续发展。司法和仲裁是解决国际河流争端的重要方式,国际判例是国际水法的重要渊源。国际法院等共处理了约20起国际河流争端,争端主题事项包括国际河流的航行和非航行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等。本书选取并系统研究了15起重要的国际河流争端成案,注重将国际公法基本理论与国际水法专业领域研究相结合,将国际法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研究相结合,将个案研究与专题研究相结合,在国际河流争端法律解决和国际水法国际判例研究上形成系列创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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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边疆与边界:法律、政治与地理 收藏
[澳]维克多·普莱斯考特(Victor Prescott) [澳]吉莉安·D. 崔格斯(Gillian D. Triggs) 著 孔令杰 张帆 译 2017年08月 出版
简 介:本书从历史、地理、政治和法律等角度全面研究了国际边疆和边界相关问题,是国际边界研究领域最权威的著作之一。书中讨论了涉及边疆、边界和边境的若干基本问题,分析了国际边疆的演变,研究了国际边界争端的起因、类型、解决机制,讨论了领土边界相关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和程序,深入分析了地图在领土边界争端中的证明力,介绍了与河流边界相关的国际法问题,并分别介绍了美洲、中东、非洲、亚洲、欧洲、东南亚群岛和南极洲的领土和国际边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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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河流争端成案研究 收藏
简 介:国际河流争端关系国际和平安全,跨界水合作事关全球可持续发展。司法和仲裁是解决国际河流争端的重要方式,国际判例是国际水法的重要渊源。国际法院等共处理了约20起国际河流争端,争端主题事项包括国际河流的航行和非航行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等。本书选取并系统研究了15起重要的国际河流争端成案,注重将国际公法基本理论与国际水法专业领域研究相结合,将国际法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研究相结合,将个案研究与专题研究相结合,在国际河流争端法律解决和国际水法国际判例研究上形成系列创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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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智利边界案 收藏
关键词: 边界争端 界河 分水岭 主河道 裁决解释 裁决履行 裁决适用 河道长度 流域面积 流量 直系连续性 河流分级法
出处: 国际河流争端成案研究
简 介:【案件导读】本案涉及阿根廷和智利之间的陆地边界争端,关键问题是对仲裁裁决的解释与适用,以及界河主河道的确定。1902年,两国就陆地边界争端完成了第一次仲裁,但其后,它们就裁决涉及的部分边界产生了新的争议。1964年,两国再次发起仲裁,请求仲裁庭依据对1902年裁决的解释与适用,在第16号界桩和第17号界桩之间未确定边界的范围内确定边界线的走向。1966年,仲裁庭做出裁决,认为应当假定1902年裁决已确定了它所涉及的全部边界,仅在裁决无法适用于实际地理情况时才存在例外,即仲裁庭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1902年裁决指定的界河恩古安特罗河分为两个河道的部分,边界应沿哪个河道而行。仲裁庭确认了在这种情况下边界应沿主河道而行的原则,并详细讨论了确定主河道的方法,指明了确定主河道的主要标准,丰富了国际水法中有关界河的法理与规则。本案对国际法的另一贡献是关于仲裁裁决解释规则的论述,其结论“仲裁裁决解释应适用比条约解释更为严格的规则”对于仲裁裁决的解释有普遍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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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及相关权利争端案 收藏
关键词: 边界河流 航行权 商业航行权 航行管理权 沿岸居民权利 最低限度航行权 生存性捕鱼权 条约演化解释 条约目的解释 条约系统解释
出处: 国际河流争端成案研究
简 介:【案件导读】本案涉及哥斯达黎加和尼加拉瓜关于圣胡安河航行权及其他相关权利的争端。依据哥斯达黎加与尼加拉瓜1858年签订的边界条约,两国在圣胡安河下游的边界为哥斯达黎加一侧河岸,尼加拉瓜对该河段享有主权,但哥斯达黎加享有“商业”航行权。法院依据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采用“条约演化解释”方法,认为应当考虑条约中一般性术语含义的演化,因此“商业”一词应依其现代含义解释为既包括货物贸易,也包括运送乘客的服务贸易。法院没有讨论适用于国际河流航行的一般规则,但基于对1858年条约的目的解释判定哥斯达黎加河岸居民享有满足日常生活需要的“最低限度航行权”,并依据一般国际法裁定哥斯达黎加河岸居民的生存性捕鱼权是一种习惯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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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伯尔案 收藏
关键词: 国际河流 通海水道 自由航行权 航运管理权 商业航行 自然权利 无害通过 无害使用 不完全权利
出处: 国际河流争端成案研究
简 介:【案件导读】本案是德国政府代表其国民法伯尔在德国—委内瑞拉国际混合委员会向委内瑞拉提起的索赔案件。法伯尔居住在哥伦比亚,利用从哥伦比亚经委内瑞拉通向大西洋的水道开展进出口贸易。委内瑞拉政府为阻止其国内反叛力量在哥伦比亚和委内瑞拉之间往来,颁布法令关闭其境内港口,从而阻断了法伯尔等德国商人的贸易通道。混合委员会中的德国委员主张,德国商人在经委内瑞拉通海的水道上享有自由航行权,委内瑞拉无权禁止;委内瑞拉委员则主张,国际河流自由航行权理论并未被接受为国际法上的一般规则。首席仲裁员认为本案涉及的并非限制内河航运的问题,而是主权国家对商业航运进行管理的问题,因此无须以国际河流自由航行权为裁决依据。首席仲裁员裁定,委内瑞拉有权在其认为对本国国民的和平、安全与便利有必要的情况下关闭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港口以中止航运。首席仲裁员在裁决最后对国际河流自由航行权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他系统梳理了国际河流自由航行权的理论根源以及后世法学家对它的批判,在此基础上指出,国际河流自由航行权的理论前提是不真实的;基于需求创制权利的理论是不合逻辑的;将国际河流自由航行权定义为“不完全权利”也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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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加拉瓜在边境地区实施的特定活动及哥斯达黎加沿圣胡安河修建道路案 收藏
关键词: 边界河流 领土争端 环境影响评价 谨慎义务 重大跨境损害 重大跨境损害风险 紧急状态 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 通知与磋商 程序化 《拉姆萨尔公约》(《湿地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 航行权
出处: 国际河流争端成案研究
简 介:【案件导读】本案是国际法院对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在边境地区实施的特定活动案和尼加拉瓜诉哥斯达黎加沿圣胡安河修建道路案的合并审理和判决。前案涉及两国边境地区争议领土的主权归属,以及尼加拉瓜在边境地区开凿、疏浚水道等活动的争端;后案涉及哥斯达黎加沿圣胡安河修建道路的争端。案件双方都诉称对方违反了不造成重大跨境损害义务、环境影响评价义务和通知与磋商义务,法院在判决中讨论了这三项国际义务在不同情形下的适用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系统阐释了国际习惯法上“环境影响评价”义务的内涵、地位和适用方式,丰富了相关国际法的法理和实践。继乌拉圭河纸浆厂案之后,本案再次凸显了国际水法与国际环境法的交融,以及国际水法“程序化”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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