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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介:本书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以“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案”(检察官诉托马斯·卢班加·戴伊洛)为全书主线,穿插对比塞拉利昂特别法庭的数个案件,是目前该学科领域不多见的对一个案件全面系统的梳理,是对《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征募儿童的战争罪认真细致的研究。作者提出从根源上不让儿童与武装冲突产生任何联系,实现在世界范围内停止征募儿童和利用儿童参加任何敌对行动,这才是保护武装冲突中的儿童最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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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介:本书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以“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案”(检察官诉托马斯·卢班加·戴伊洛)为全书主线,穿插对比塞拉利昂特别法庭的数个案件,是目前该学科领域不多见的对一个案件全面系统的梳理,是对《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征募儿童的战争罪认真细致的研究。作者提出从根源上不让儿童与武装冲突产生任何联系,实现在世界范围内停止征募儿童和利用儿童参加任何敌对行动,这才是保护武装冲突中的儿童最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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徘徊在法律与科学之间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走向繁荣的国际法学(全六卷)
简 介:2016年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成立70周年。国际法院院长罗尼·亚伯拉罕(Ronny Abraham)在向联合国大会第71届会议提交法院的年度报告时提及,国际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应该庆贺过去70年对于法治所取得的成就,但是法院也不得不注意其面临的挑战,非常有必要采用新的工作方法,以应对案件数量和案件复杂度的日益增加。罗尼·亚伯拉罕向大会保证,法院“将继续利用一切可行之法,发挥好其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的作用”。以“一切可行之法”应对日益复杂的案件,在2016年度法院的工作中,就有这么一个突出例子:在“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划界案(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中,法院行使了其在《国际法院规约》(以下简称《规约》)第50条下指定专家的权力。这是法院70年以来第二次主动运用此权力,打破了其在此问题上一直谨慎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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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出处: 开放的中国与国际法
简 介:2015年10月29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件七,由菲律宾单方请求组成的仲裁庭以全体一致的方式,对菲律宾于2013年1月22日单方提起的仲裁请求作出了关于管辖权与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这份裁决书是仲裁庭根据第四号程序令,接受将中国的通信(包括立场文件)视为对涉及管辖权问题的抗辩,在管辖权与可受理性阶段所作出的裁决。在这份裁决书中,仲裁庭作出了十项裁决,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仲裁庭确立了其对菲律宾所提十五项诉求中的第3、4、6、7、10、11和13这七项诉求具有管辖权。2015年10月30日,中国外交部就仲裁庭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裁决发表声明,阐明中方立场,且表明“裁决是无效的,对中方没有拘束力”。对于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中国已多次阐明仲裁庭没有管辖权,以及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立场。至今,这一立场依然是明确且一贯的。学者们也曾从多角度撰文指出仲裁庭对菲律宾单方提起的所有诉求均无管辖权,本文赞成并坚持这一观点,并选择以一个清晰的和更为直观的角度——事实认定和证据使用来评析裁决书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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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收藏
关键词:
简 介:作为国际刑事法院的第一案,卢班加案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卢班加被控的罪只有征募或利用不满15岁的儿童这一项,这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明国际刑事法院并没有将征募或利用15岁以下儿童这一相对较少得到追究的罪行当作某种并不重要的严重犯罪看待。此外,法院在很多方面延续了塞拉利昂特别法庭在几个案件中的做法、推理与实践。 国际刑事法院的判决公布以后,伊图里地区人民对判决的反应可谓喜忧参半,卢班加所在的刚果爱国者联盟呼吁支持者等待上诉过程的完成。一些非政府组织对法院的裁决评价相当高,赞扬法院对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发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并称判决为“成千上万被迫参加刚果残酷战争的儿童的一场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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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募儿童的战争罪与儿童权利保护 收藏
关键词:
简 介:本书以第一案作为线索,穿插塞拉利昂特别法庭在相关案件中的判例,详细讨论了征募儿童战争罪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了国际刑事法院是如何处理征募儿童的战争罪的。与塞拉利昂特别法庭一道,国际刑事法院通过第一案成功创建了关于征募不满15岁儿童,以及利用不满15岁儿童参加敌对行动的战争罪的重要判例。由卢班加案所建立起来的先例会对未来国际刑事法院所有案件产生影响。总体而言,国际刑法,通过各种刑事司法机构的判例与实践,一直在努力明晰征募儿童的战争罪的诸多法律问题,但在对《罗马规约》和《犯罪要件》的解释上,法院预审分庭和审判分庭的处理略有不同。 第一案的审判过程,还为我们提供了窗口,观察检察官、被告和被害人三方如何在法庭上处理和应对一系列的问题。正如本书在开篇“选题”部分所言,儿童是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案”程序问题的“中心”,辩方的主要证人包括10名声称自己是前儿童兵的儿童,还有129名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被授予了被害人参与的地位,而这129人中的大部分都是前儿童兵及其亲属。但是,法院对儿童处理存在一些可圈可点之处。另外,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律框架是综合性的,包括《儿童权利公约》和国际公认的人权标准。《罗马规约》第68条第3款为被害人的参与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性,《程序与证据规则》第86条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应该考虑儿童被害人和儿童证人的需要的一般原则,这些条款都具有开拓性。但在解释和适用《罗马规约》相关条款的第一案中,可以观察到的是,控方在审判过程遇到了很多困难,依赖中间人的调查方法甚至使整个审判面临终止的局面,这将对后来的检察官本苏达所使用的调查方法产生深远的影响。未来,中间人的选择与监督机制的产生和完善会成为检察官办公室工作的一大重心,法院的监督也将会常态化。现实中,由于中间人已经在情势发生国(地)与被害人及其所处的社区建立起联系,因此中间人对于调查可以起到非常有益的作用。另外,第一案暴露出来的儿童证人可靠性问题使得未来的法院必须采取谨慎的措施,不仅需要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还需要保护那些被引诱到法庭作伪证的儿童的安全和健康。第一案的儿童被害人和儿童证人最后被法庭认为是不受欢迎的,是不可靠的。如何发现、保护与援助儿童证人和被害人,如何发挥被害人与证人股等部门在这方面的关键作用,如何营造儿童友好型的作证环境,等等,都是未来法院需要学习的。由于本书的篇幅与主题界定,本书并没有详细介绍和讨论法院在第一案中的程序关注点,但这一定是值得持续关注和研究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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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募儿童的战争罪的主要法律问题(二) 收藏
关键词:
简 介:上一章讨论了禁止征募儿童的战争罪的物质要件的解释与思考,本章将讨论这个罪行的心理要件,以及卢班加案审判分庭在量刑决定中对该罪犯罪严重程度的认定与分析。如本书第三章所述,《罗马规约》第30条是关于犯罪心理要件的一般规定;而《犯罪要件》中关于征募儿童的战争罪心理要件规定使得问题更为复杂。《罗马规约》第30条规定: 第三十条 心理要件 (一)除另有规定外,只有当某人在故意和明知的情况下实施犯罪的物质要件,该人才对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并受到处罚。 (二)为了本条的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以认定某人具有故意: 1.就行为而言,该人有意从事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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