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实证及学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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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闻
著
出版时间:2021年08月
关键词:
债务人异议之诉
债务诉讼
借贷纠纷
出处:
北外法学(2021年第1期/总第5期)
简 介:不宜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7条第2款及《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处理既判力标准时之后新发生的实体争议,以及无既判力的执行名义发生于所有时间段的实体争议,否则会引发执行机构的违法和越权。债务人异议之诉是处理此类争议的理想方式。在我国,就执行权项下的执行程序启动权、执行标的实体权益判断权及程序性救济裁判权而言,执行法院就它们所行使的判断权也应为司法审判权,但其只是非讼事件审判权。对比而言,执行中的实体救济裁判权应为民事纠纷审判权,它只能由法院审判部门行使。我国建立该诉的充分条件是司法实践中的真实需求。所谓构建该诉会加重“执行难”及“执行乱”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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