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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学刊(2023年卷/总第18卷) 收藏
简 介:《法史学刊》是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中国法律史学会秘书处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组织编辑的专业性学术集刊。集刊内容涵盖中外法制史、中外法律思想史、法律文化等法律史学科的各个分支,间或旁及法理学、部门法学、哲学、历史学、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法律史学得以滋养的学科领域。《法史学刊》虽然几易其名,但始终秉承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宗旨,以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增进学术交流、追求学术创新为原则,力争办成海内外法史学人沟通讯息、抒发心得、切磋学问、阐扬良知的学术园地。本书是《法史学刊》的2023年卷,总第18卷,设置法史前沿、法律文化、红色法治、法史学人、会议综述五个栏目,刊载10篇文章,旨在反映法史学科的最新探索,展现法律文化研究的多彩景观,评析学术作品,介绍法史学界前辈学人,以激励后学,传承学术。
¥ 59.5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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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学刊(2022年卷/总第17卷) 收藏
简 介:《法史学刊》是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中国法律史学会秘书处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组织编辑的专业性学术集刊。集刊内容涵盖中外法制史、中外法律思想史、法律文化等法律史学科的各个分支,间或旁及法理学、部门法学、哲学、历史学、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法律史学得以滋养的学科领域。《法史学刊》虽然几易其名,但始终秉承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宗旨,以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增进学术交流、追求学术创新为原则,力争办成海内外法史学人沟通讯息、抒发心得、切磋学问、阐扬良知的学术园地。本书是《法史学刊》的总第17卷,设置法史前沿、法律文化、评论译介、法史学人4个栏目,刊载10篇文章,旨在反映法史学科的最新探索,展现法律文化研究的多彩景观,评析学术作品,介绍法史学界前辈学人,以激励后学,传承学术。
¥ 47.6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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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学刊(2021年卷/总第16卷) 收藏
简 介:《法史学刊》是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中国法律史学会秘书处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组织编辑的专业性学术集刊。集刊内容涵盖中外法制史、中外法律思想史、法律文化等法律史学科的各个分支,间或旁及法理学、部门法学、哲学、历史学、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法律史学得以滋养的学科领域。本书是总第16卷,旨在反映法史学科的最新探索,展现法律文化研究的多彩景观,评析学术作品,介绍法史学界前辈学人,以激励后学,传承学术。
¥ 35.7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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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学刊(2020年卷/总第15卷) 收藏
简 介:《法史学刊》是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中国法律史学会秘书处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组织编辑的专业性学术集刊。集刊内容涵盖中外法制史、中外法律思想史、法律文化等法律史学科的各个分支,间或旁及法理学、部门法学、哲学、历史学、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法律史学得以滋养的学科领域。本书是总第15卷,旨在反映法史学科的最新探索,展现法律文化研究的多彩景观,评析学术作品,介绍法史学界前辈学人,以激励后学,传承学术。
¥ 29.4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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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学刊(2019年卷/总第14卷) 收藏
简 介:《法史学刊》是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中国法律史学会秘书处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组织编辑的专业性学术集刊。集刊内容涵盖中外法制史、中外法律思想史、法律文化等法律史学科的各个分支,间或旁及法理学、部门法学、哲学、历史学、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法律史学得以滋养的学科领域。本书是总第14卷,旨在反映法史学科的最新探索,展现法律文化研究的多彩景观,评析学术作品,介绍法史学界前辈学人。
¥ 20.7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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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学刊(2022年卷/总第17卷) 收藏
作者: 张生 主编 王帅一 执行主编 出版时间:2022年12月
简 介:《法史学刊》是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中国法律史学会秘书处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组织编辑的专业性学术集刊。集刊内容涵盖中外法制史、中外法律思想史、法律文化等法律史学科的各个分支,间或旁及法理学、部门法学、哲学、历史学、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法律史学得以滋养的学科领域。《法史学刊》虽然几易其名,但始终秉承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宗旨,以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增进学术交流、追求学术创新为原则,力争办成海内外法史学人沟通讯息、抒发心得、切磋学问、阐扬良知的学术园地。本书是《法史学刊》的总第17卷,设置法史前沿、法律文化、评论译介、法史学人4个栏目,刊载10篇文章,旨在反映法史学科的最新探索,展现法律文化研究的多彩景观,评析学术作品,介绍法史学界前辈学人,以激励后学,传承学术。
¥ 47.6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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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学刊(2021年卷/总第16卷) 收藏
作者: 张生 主编 王帅一 执行主编 出版时间:2021年10月
简 介:《法史学刊》是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中国法律史学会秘书处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组织编辑的专业性学术集刊。集刊内容涵盖中外法制史、中外法律思想史、法律文化等法律史学科的各个分支,间或旁及法理学、部门法学、哲学、历史学、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法律史学得以滋养的学科领域。本书是总第16卷,旨在反映法史学科的最新探索,展现法律文化研究的多彩景观,评析学术作品,介绍法史学界前辈学人,以激励后学,传承学术。
¥ 35.7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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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学刊(2020年卷/总第15卷) 收藏
作者: 张生 主编 王帅一 执行主编 出版时间:2020年05月
简 介:《法史学刊》是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中国法律史学会秘书处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组织编辑的专业性学术集刊。集刊内容涵盖中外法制史、中外法律思想史、法律文化等法律史学科的各个分支,间或旁及法理学、部门法学、哲学、历史学、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法律史学得以滋养的学科领域。本书是总第15卷,旨在反映法史学科的最新探索,展现法律文化研究的多彩景观,评析学术作品,介绍法史学界前辈学人,以激励后学,传承学术。
¥ 29.4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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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学刊(2019年卷/总第14卷) 收藏
作者: 张生 主编 王帅一 执行主编 出版时间:2019年05月
简 介:《法史学刊》是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中国法律史学会秘书处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史研究室组织编辑的专业性学术集刊。集刊内容涵盖中外法制史、中外法律思想史、法律文化等法律史学科的各个分支,间或旁及法理学、部门法学、哲学、历史学、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法律史学得以滋养的学科领域。本书是总第14卷,旨在反映法史学科的最新探索,展现法律文化研究的多彩景观,评析学术作品,介绍法史学界前辈学人。
¥ 20.7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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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清风:明清时代的人、契约与国家 收藏
简 介:本书以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契约为切入点,把传统社会中普通人的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并尽可能摆脱使用现代民法的框架来看待传统契约,力图将传统契约置于传统文化的背景之中,还原当时的具体情况。作者试图通过讨论传统中国社会中人们订立契约的法律行为,以及影响契约运行的各种因素,以人为中心来思考人与契约的关系,并借此分析契约行为中蕴含的文化因素及其文化属性。
¥ 14.7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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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代的缔约行为:家族文书中的体现 收藏
简 介:通过对民间文书的考察发现,明清时期的家产处分在子孙与父祖、财产管理者与族众间都体现出多重面相。父祖希望通过管理与经营家族财产,使全体家族成员都能从中受益。文书记载中,隐含着处分家产应该是依照全体族众的意见,而非个人可以为之。尽管有国家法律对于子孙私擅处分家产的禁止性规定,但这些家族成员对外订立契约却都是以个人名义且强调“与族内各房无涉”。无论个人是以何种理由或出于何种目的,处分的家产是属于自己的一份或是全部,他都以契约形式明白无误地向立约的相对方表明自己可以处分家产。在财产处分的问题上,我们可以看到,家族对于其成员个人权利的控制与个人在家族的束缚下寻求突破表现为一面压缩而另一面扩张的一对张力。
¥ 13.76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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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代的“中人”与契约秩序 收藏
关键词:
出处: 法律史学人的坚守与追寻
简 介:在讨论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民法”这一问题时,国家立法与民间习惯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观察领域。国家立法的缺失与民间交易习惯的丰富,构成了认识传统中国“民事法律”(或者说是“私法”秩序)的双重面相。在中国传统契约文书中常见到的现象是:“中人”、“中保人”、“中见人”、“凭中”、“居间人”等契约相对方之外的这类人,几乎存在于每一份契约文书之中。参与到契约关系中的这类人,并不是契约文书所涉权利的出让者或承受者,也就是说,我们在文书中看不出其与正在进行交易的标的有何联系,但他们确是每次交易、缔约行为的参与者,且备受各方重视。无论是将其理解为一种制度,还是一种习惯,这都会引发人们对其普遍存在的意义产生好奇,如果要进一步认真研究传统中国的“民事”(或者说“私法”)秩序,应该可以从其中窥探一二。
¥ 6.88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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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论 收藏
关键词:
简 介:在本书引论中曾经谈到张灏先生言,中国知识分子在讨论“传统与现代化”这一问题时,以现代化为标准来对传统做检讨和批判这一大方向基本未变。现代化的成就有目共睹,而现代化的弊病却也逐渐显露。因此,借助传统而检讨现代化也应为一种讨论的方向。更有甚者,如杜维明先生所指:“五四以来,中国的知识精英面对西方特别是西欧和美国,总觉得自惭形秽,而面对印度,面对少数民族,却极为傲慢。究其原因,在于选择标准是功利的、现实的、科学主义的。从而在接受西方文明时显得非常肤浅。”如果我们选择了一个不适当的标准或者系统来检省自己的传统,那么有可能会产生偏见与误读,最终不得不对自身文化传统进行“再认识”。下面的例子便是使用了错误的参照系之后的结果,有助于我们反思中国近代以来不假思索的“拿来主义”。
¥ 2.81 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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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代官方与民间契约习惯的互动 收藏
关键词:
简 介:明清时代国家典章制度并未如今天的民法规范一样明确规定民间应如何运用契约来进行交易活动,即所谓“官有政法,民从私契”。但是,明清时代的官方也并未彻底游离于契约习惯之外,而是通过“税契”制度及相关规定介入民间田房交易契约之中,从而对民间契约习惯形成干预。其实,民间进行交易、订立契约从来不是一件完全自由的行为,“政法”与“私契”并非两条并行不悖的平行线,二者在传统中国早有交会。汉代私有土地的占有或转移就有规范可循,“私契”在土地买卖中被大量使用,而且私有土地要在地方官署中登记,这些表明汉代的法律与习惯已十分重视土地的产权归属。宋元时,买卖田地须向所部官司申请“文牒”(或称为“公据”)作为产权的根据,经有司批准后方可买卖。此外,还有立账取问亲邻等制度,“问账”文书的制作是土地买卖之前的必经程序。明清时期的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土地买卖变得更加迅速与频繁,这对传统的聚族世居共产的土地财产关系形成了巨大冲击,“申牒问账”成为过时。但这只是说明了交易自由度的提升,并不能否认仍然有对契约交易行为进行干预与控制的力量存在,官方对民间土地买卖征收契税的做法,便是一种“政法”对“私契”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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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代官方眼中的土地契约词讼与处理 收藏
关键词:
简 介:明清时代的传统中国并无特别明晰的官方立法以规制契约交易行为,除了户律田宅部分以及刑律诉讼的极少条款会有关于田土或契约方面的规定外,别的部分基本不涉及契约的内容。因此,在民间自发形成的契约交易习惯中产生的纠纷如何被官方认识与处理则成为需要探讨和解释的问题。官方自身对民间形成的契约习惯的考量,官方对契约纠纷中的两造及邻证等各方面信息的掌握,官方处理纠纷时化解矛盾的智慧与策略,均是传统中国官方眼中的契约词讼这一“意识”在实践中的反映。 中国传统时代的官员们审理契约纠纷时,要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的“自由裁量”,其实是不得已而为之。如滋贺秀三所说:“在解决民事纷争方面,可以供调整私人间利益对立时作为依据的条文在大清律例中也不是一点没有,但其数量既少又缺乏体系性,因而想依照法律但却无可依照的情况很多。”与明清时代的契约如何得以实现其效力与维系其作用,以及官方如何认可并利用契约为自身治理服务等问题相关,传统中国的官方在面对契约纠纷时,朝廷官员眼中的契约词讼存在的意义及采取何种策略处理这类纠纷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由于明清时代的传统中国并无特别明晰的官方立法以规制契约交易行为,因此在民间自发形成的契约交易习惯中产生的纠纷,如何被官方认定与处理即有了讨论的必要。本文意在对上述问题做一简要回答。
¥ 5.29 试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