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一准乎礼”:儒家孝道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摘要

儒家孝道自汉朝开始影响中国古代法律,行政法、民法与刑法尤其具有代表性。《唐律》是集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并成为宋、元、明、清编纂法律与诠释律例之准则。一直到清末沈家本援西入中,按照西方法律思想与体例特点来重新编撰《刑事、民事诉讼法》,这种历朝历代奉《唐律》为最高圭臬的格局才被打破。有的学者认为,《唐律》的出现意味着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儒家化进程的最终完成。证诸史实,我们或许可以说儒家孝道部分影响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但“儒家的思想支配了一切古代法典”之观点恐难于成立,因为儒家孝道中真正核心的部分从未影响过中国古代法律制度,遑论政治制度。广而言之,儒家道统意义上的思想与观念,从来就没有被古代历代统治者全盘继承与光大,也从来没有真正转化为制度。

作者

曾振宇 ,男,出生于1962年,江西泰和人,著名儒学专家,哲学史家,儒学研究领域“泰山学者”。现任华侨大学国际儒学研究院院长,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曾子研究院院长,中国曾子研究会会长,山东齐鲁文化促进会会长。1984年毕业于山东大学历史系,2000年获得山东大学博士学位,2001年破格提拔为教授。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原副院长、儒学高等研究院中国哲学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先秦儒学、老子与庄子哲学、宋明理学等。已在《历史研究》《哲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100余篇,出版《思想世界的概念系统》《陈淳大传》等论著(含合著)20余部。先后在国外多所大学访学并做学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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