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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时期江苏沿海地区新型城镇化的政策与法治保障
摘要
“十三五”时期江苏沿海地区新型城镇化的政策与法治保障应当顺应江苏沿海开发、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以及“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建设国家东中西合作示范区”等多重战略机遇叠加的契机,通过政策层面进一步改革、转型和创新,明确政策重点、梳理政策难点、强化政策的前瞻性,依靠法治保障手段,切实构建“城与人”“城与地”“城与产”“城与乡”“城与镇”等方面的和谐关系,继续坚持“人的城镇化”这个核心和关键,积极推进产城互动融合,“三港”区域联动,依靠城乡统筹、陆海统筹、协同创新,集约化利用土地,改革完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投入保障机制和社会治理体制,强化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协同发展、融合发展,实现江苏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和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使新型城镇化真正成为更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和沿海开发取得重大突破的关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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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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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十三五”江苏沿海新型城镇化政策与法治保障的目标与要求
- (一)“十三五”江苏沿海新型城镇化政策与法治保障的目标
- (二)“十三五”江苏沿海新型城镇化政策与法治保障的要求
- 1.“人的城镇化”政策落实到位、法治保障有力
- 2.“四化同步”政策落实到位、法治保障有力
- 3.“优化布局”政策落实到位、法治保障有力
- 4.“生态文明”政策落实到位、法治保障有力
- 5.“文化传承”政策落实到位、法治保障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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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三五”江苏沿海新型城镇化政策与法治保障面临的问题
- (一)江苏沿海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解决“城与人”“城与地”“城与产”“城与乡”“城与镇”矛盾的政策重点不够突出,推进城镇化比率增速和质量提升的法治保障有待加强
- 1.“人的城镇化”政策落实仍有较大空间,“主动城镇化”和“全面城镇化”的法治保障力度不够
- 2.“城与地”关系的政策规划刚性落实不够,针对土地违法行为存在执法不严现象,江苏沿海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利用效率仍需提高
- 3.产城融合政策落实不到位,城镇化总体滞后于工业化的现状为“十三五”时期“产与城”矛盾的解决带来较大压力
- 4.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城乡融合步伐不快、“城与乡”矛盾的制度障碍和制约“瓶颈”需要进一步改革突破和法治推动
- 5.“城与镇”互动协同的政策支持不够,“城与镇”各自应有的功能发挥不充分
- 6.缩小江苏沿海城镇化不均衡发展的政策倾斜度不够,城镇化率增长的速度开始趋缓
- (二)江苏沿海新型城镇化的政策难点是政策惯性难以调整和相应的法律“瓶颈”难以突破的双重制约,开发与保护的政策平衡点不易确定,土地城镇化快速增长与土地利用集约度不高现象并存
- 1.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的政策导向,使得“造城运动”短时间内难以抑制
- 2.在开发与保护的问题上,江苏沿海城乡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面临政策执行难、法治挑战多等难题
- 3.滩涂开发利用的体制与机制不完善,存在的法律制约“瓶颈”难以突破
- 4.土地城镇化快速增长的政策倾向调整难度大,与土地利用集约度伴行的“造城运动”加剧了“城与地”的矛盾
- (三)江苏沿海新型城镇化政策的前瞻性和创新性有待加强,政策与法治创新不足,面临的改革、转型压力较大,政策推动与法治促进的良性互动机制仍需完善
- 1.新型城镇化的财政税收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需要转型、创新,投入及保障的体制机制需要改进,城镇化的“动力源泉”亟待制度性革新
- 2.新型城镇化政策的前瞻性亟待加强,政策定位与智慧城镇化、“互联网+”、“工业4.0”等新型工业化要求存在距离,法治保障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双轮”驱动江苏沿海发展的新格局仍需要加强,城镇化与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协同的体制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 3.新型城镇化政策推动与法律促进的良性互动机制不健全,以法治模式推动城镇化的“新常态”尚未完全建立,城镇化进程中社会治理体制改革滞后、法治水平和创新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 (一)江苏沿海新型城镇化进程中解决“城与人”“城与地”“城与产”“城与乡”“城与镇”矛盾的政策重点不够突出,推进城镇化比率增速和质量提升的法治保障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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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十三五”江苏沿海新型城镇化加强政策与法治保障的对策
- (一)突出“城与人”、“城与地”、“城与产”、“城与乡”、“城与镇”矛盾解决的政策重点,加强新型城镇化比率增速和质量提升的法治保障
- 1.“城与人”关系的政策重点必须定位于坚持以人为本,大力提升农民市民化的质量,切实加强农民权益保障,走注重内涵、以人为本的城镇化之路
- 2.从政策引导和法治保障方面进一步规范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土地供给,加强土地集约化利用,切实处理好“城与地”的关系,走盘活土地与高效用地集约发展的城镇化之路
- 3.强化江苏沿海新型城镇化“产城互动”与“产城融合”的政策支持,切实处理好“城与产”的关系,走产城互动融合、谋求特色发展的城镇化之路
- 4.围绕“人城融合”与“美丽乡村”目标,明确政策红线和法律底线,切实防控城镇化建设中的“城市病”和“乡村病”,真正处理好“城与乡”的关系,走城乡一体化协同发展的城镇化之路
- 5.强化“城与镇”的互动协同与功能互补,切实处理好“城与镇”的关系,走人文与自然交相辉映的城镇化之路
- (二)突破江苏沿海新型城镇化政策惯性难以调整和相应的法律“瓶颈”难以突破双重制约的政策难点,做到开发与保护并举,坚持“人的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同步
- 1.实现“人的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同步既要尊重农民城镇化意愿、提高农民市民化质量、提升农民城镇化的幸福指数,又要坚持产城融合、区域联动、陆海统筹三位一体,切实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 2.进一步理顺滩涂开发利用的体制与机制不完善,做足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文章,用法治手段保证土地利用效率
- 3.在开发与保护的问题上,要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新型城镇化全过程,确保江苏沿海走可持续发展的城镇化之路,同步建设中国东部沿海的“经济走廊”和“生态走廊”
- (三)加强江苏沿海新型城镇化政策的前瞻性,进一步完善政策推动与法律促进良性互动的体制机制
- 1.改革财政税收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导向,完善投入及保障的体制机制,变“土地财政+政府平台融资”模式为“房地产税+多元融资”模式,积极尝试“PPP模式”,从制度性革新层面完善江苏沿海新型城镇化的“动力源泉”,走内生原动力推动跨越式发展的城镇化之路,不断加强江苏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支撑力量
- 2.加强江苏沿海新型城镇化政策的前瞻性,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必须始终瞄准智慧城镇化、“互联网+”、“工业4.0”等新要求,强化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双轮”驱动的法治保障,进一步完善新型城镇化与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协同的体制机制
- 3.进一步完善政策推动与法律促进的良性互动机制,大力提升法治水平和创新能力,认真规范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建立健全法治模式推动江苏沿海新型城镇化的“新常态”
- (一)突出“城与人”、“城与地”、“城与产”、“城与乡”、“城与镇”矛盾解决的政策重点,加强新型城镇化比率增速和质量提升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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