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贵州探索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现路径及理论思考
摘要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福建省调研提出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后,贵州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五条原则,以精准约谈为抓手,探索实践“四种形态”,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形成了符合中央精神、体现贵州特色的独特路径。其独特路径和显著成效带来的启示在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进一步把握好“纪”与“法”、“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第一种形态与其他三种形态、“从严性”和“政治性”五个关系,必须解决好认识偏误、执行偏差、责任空转、方法不准、界定不清五个问题,做到依法依规、宽严相济,既严肃党规党纪,又教育挽救干部,优化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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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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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四种形态”的提出背景
- 1.“四种形态”的提出,源于对反腐倡廉最新成果的总结提升
- 2.“四种形态”的提出,源于对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
- 3.“四种形态”的提出,源于对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的规律把握
- 4.“四种形态”的提出,源于厚植党的执政基础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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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贵州实践“四种形态”的独特路径
- (一)明确“四种形态”的政策界限
- 1.把握时间节点
- 2.把握问题性质
- 3.把握本人态度
- 4.把握群众口碑
- (二)以精准约谈为重要抓手
- 1.预防提醒约谈
- 2.警示询问约谈
- 3.惩戒问责约谈
- 4.问责处分约谈
- (三)精准运用“四种形态”
- 1.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
- 2.精准运用第二种形态
- 3.精准运用第三种形态
- 4.精准运用第四种形态
- (四)科学转化“四种形态”
- (一)明确“四种形态”的政策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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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实践“四种形态”的成效与启示
- (一)贵州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基本成效
- 1.压实了“两个责任”
- 2.减少存量、遏制增量
- 3.让干部放下了包袱、增强了干事创新的激情
- 4.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 5.发挥了综合施治的作用
- (二)实践“四种形态”的几点启示
- 1.必须进一步把握好“纪”与“法”的关系
- 2.必须进一步把握好“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的关系
- 3.必须进一步把握好“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
- 4.必须进一步把握第一种形态与其他三种形态的关系
- 5.必须进一步把握好“从严性”与“政治性”的关系
- (一)贵州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基本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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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实践“四种形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 (一)从认识层面来看,存在“四大偏论”
- 1.“削弱论”
- 2.“方法论”
- 3.“惯性论”
- 4.“机械论”
- (二)从执行层面来看,存在“三大难题”
- 1.“界定难”
- 2.“协调难”
- 3.“亮剑难”
- (三)从责任落实来看,存在“两区问题”
- 1.主体责任有“盲区”
- 2.监督责任有“误区”
- (一)从认识层面来看,存在“四大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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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实践“四种形态”的对策建议
- 1.必须把整体把握作为前提,解决认识偏误的问题
- 2.必须把综合运用作为方法,解决执行偏差的问题
- 3.必须把“两个责任”作为龙头,解决责任空转问题
- 4.必须把精准约谈作为抓手,解决方法不准的问题
- 5.必须把“七看法”作为标准,解决界定不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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