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智能互联网时代的民事立法转向

摘要

智能互联网时代社会形态乃智慧社会,现实世界与虚拟空间融合,数字化及信息技术压缩时空距离,人、物全息呈现并被高度感知,社会高度互联互通,高度智能化。智慧社会新型成员地位结构产生,社会关系重塑,社会功能结构变化,社会风险叠加,现行民法制度发生全面深度变革,既有立法无力因应。对此,应树立治理理念、统合共治理念及数据思维,加强立法者数据能力建设,贯彻实质平等、数据正义、算法公正等立法价值,遵循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并举、技术中立与技术伦理并重、适度超前、审慎谦抑必要的立法原则,以“单体人”为立法人像,主要采取特别法方式,公法与私法规范混合,强制规范与任意规范混合,采用实验性、框架式立法模式。

作者

郭少飞 ,法学博士,河南师范大学副教授。
文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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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互联网时代的民事立法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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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 一 智能互联网时代的社会图景
    1. (一)智能互联网时代的社会形态:智慧社会
    2. (二)智能互联网时代社会结构发生变化
      1. 1.社会成员地位结构发生变化
      2. 2.社会关系结构发生变化
      3. 3.社会功能结构发生变化
    3. (三)智能互联网时代新型社会风险叠加
      1. 1.数字鸿沟及数字阶层化产生
      2. 2.算法风险增加
      3. 3.技术自主、异化与失控概率加大
  • 二 智能互联网时代民事立法挑战
    1. (一)民法深度变革
      1. 1.主体方面
      2. 2.客体方面
      3. 3.权利方面
      4. 4.法律行为方面
      5. 5.法律责任方面
    2. (二)既有民事立法失效
      1. 1.立法理念方面
      2. 2.立法制度方面
      3. 3.立法技术方面
  • 三 智能互联网时代民事立法策略
    1. (一)立法理念需要重塑
    2. (二)立法者数据能力建设需要加强
    3. (三)立法价值基础需要创新
    4. (四)立法原则需要完善
    5. (五)立法具体进路
      1. 1.立法人像方面
      2. 2.立法模式方面
      3. 3.立法技术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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