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立法视角下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构建
摘要
目前各地正纷纷出台《地方金融监管条例》,金融管理事权在中央,同时要压实地方金融风险属地处置责任,还要加强中央对地方金融机构问责和指导,这些都需要构建一个符合上述诸多要求的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本文从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应发挥的功能入手,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分析了涉及协调机制的取舍因素,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划清中央监管部门派出机构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职责;理顺中央监管部门派出机构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关系;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目标,将“促发展”和“强监管”适度分离;明确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监管业务指导、监督和纠偏的职责;明确对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履职问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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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 一 河南省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现状及问题
-
二 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应发挥的功能
- (一)统筹协调监管
- (二)消除监管真空
- (三)问责纠正偏差
-
三 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模式及取舍因素
- (一)必须有协调能力
- (二)要有两个支撑
- (三)要有明确制约
-
四 域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及启示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日本
- (四)启示
-
五 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具体构建路径
- (一)划清中央监管部门派出机构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职责
- (二)理顺中央监管部门派出机构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关系
- (三)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目标,将“促发展”和“强监管”适度分离
- (四)明确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监管业务指导、监督和纠偏的职责
- (五)明确对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履职问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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