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
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制度的法律定位
关键词
作者
杨巍 ,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已出版《民法时效制度的理论反思与案例研究》等3部专著;在《法学》《法学评论》《政治与法律》等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数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主持课题多项,如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时效制度的案例统计与反思研究”等。
检索正文关键字
章节目录
-
第一节 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定位
- 一 诉讼时效属于实体法制度
- 二 诉讼时效届满的直接效果和本体效果
- 三 诉讼时效与民事申请执行时效
- (一)申请执行时效的适用对象
- (二)法院对申请执行时效的审查
- (三)申请执行时效的援用
-
第二节 仲裁时效制度的法律定位
- 一 仲裁时效制度属于实体法兼程序法制度
- 二 仲裁时效届满的效果
- 三 仲裁时效与民事申请执行时效
-
第三节 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制度法律定位之比较
- 一 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共同构成民事时效制度
- (一)民事时效与刑法上追诉时效的区别
- (二)民事时效与行政诉讼法上起诉期限的区别
- 二 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均为消极时效制度
- 三 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均为救济权的时间限制制度
- 一 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共同构成民事时效制度
相关文献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