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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制度的法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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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巍 ,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已出版《民法时效制度的理论反思与案例研究》等3部专著;在《法学》《法学评论》《政治与法律》等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数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主持课题多项,如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时效制度的案例统计与反思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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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制度的法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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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第一节 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定位
    1. 一 诉讼时效属于实体法制度
    2. 二 诉讼时效届满的直接效果和本体效果
    3. 三 诉讼时效与民事申请执行时效
      1. (一)申请执行时效的适用对象
      2. (二)法院对申请执行时效的审查
      3. (三)申请执行时效的援用
  • 第二节 仲裁时效制度的法律定位
    1. 一 仲裁时效制度属于实体法兼程序法制度
    2. 二 仲裁时效届满的效果
    3. 三 仲裁时效与民事申请执行时效
  • 第三节 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制度法律定位之比较
    1. 一 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共同构成民事时效制度
      1. (一)民事时效与刑法上追诉时效的区别
      2. (二)民事时效与行政诉讼法上起诉期限的区别
    2. 二 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均为消极时效制度
    3. 三 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均为救济权的时间限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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