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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执行拍卖过户中“先税后证”问题研究

摘要

为了保证国家税款的征收,我国民事执行的不动产司法拍卖领域一直贯彻“先税后证”制度。但是许多情况下“先税后证”的做法使纳税义务发生了转移,不但加重了买受人的负担,而且违背了税收法定的原则。因此,该领域的制度设计需要同时符合税收征管与民事执行的双重要求。对此,应当在不动产司法拍卖领域对“先税后证”制度进行调整,将被执行人的税收之债作为债权的一种进行处理,同时细化税务机关与执行法院在民事执行中的协作机制,合理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制度促使被执行人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并通过问责制确保法院与税务机关的协同联动。

作者

李帅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博士后,法学博士。
张弘 ,华东师范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中心研究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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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执行拍卖过户中“先税后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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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先税后证”问题及其嬗变
    1. (一)“先税后证”问题的根源
    2. (二)“先税后证”衍生问题
      1. 1.将问题转嫁至买受人——代为缴纳
      2. 2.将问题转嫁至税务机关、不动产登记部门——协助义务
      3. 3.将问题转嫁至执行法院——优先扣除
  • 二 问题缘起:物权变动的部门区隔
    1. (一)基于司法拍卖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2. (二)执行法院与税务机关的区隔
      1. 1.理念差异
      2. 2.实践区隔
  • 三 “先税后证”改进方向的原则性指引
    1. (一)完全由买受人承担税赋违反税法原则
    2. (二)民事执行容许部分债权人的债务得不到清偿
    3. (三)不办理过户不符合物权保护制度的一贯理念
  • 四 “先税后证”问题的解决进路构建
    1. (一)在不动产执行拍卖这一特定领域调整“先税后证”制度
    2. (二)细化税务机关与执行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税费征缴协作机制
    3. (三)合理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制度
    4. (四)通过问责机制确保法院与税务机关协同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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