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不动产执行拍卖过户中“先税后证”问题研究
摘要
为了保证国家税款的征收,我国民事执行的不动产司法拍卖领域一直贯彻“先税后证”制度。但是许多情况下“先税后证”的做法使纳税义务发生了转移,不但加重了买受人的负担,而且违背了税收法定的原则。因此,该领域的制度设计需要同时符合税收征管与民事执行的双重要求。对此,应当在不动产司法拍卖领域对“先税后证”制度进行调整,将被执行人的税收之债作为债权的一种进行处理,同时细化税务机关与执行法院在民事执行中的协作机制,合理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制度促使被执行人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并通过问责制确保法院与税务机关的协同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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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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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先税后证”问题及其嬗变
- (一)“先税后证”问题的根源
- (二)“先税后证”衍生问题
- 1.将问题转嫁至买受人——代为缴纳
- 2.将问题转嫁至税务机关、不动产登记部门——协助义务
- 3.将问题转嫁至执行法院——优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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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问题缘起:物权变动的部门区隔
- (一)基于司法拍卖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 (二)执行法院与税务机关的区隔
- 1.理念差异
- 2.实践区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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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先税后证”改进方向的原则性指引
- (一)完全由买受人承担税赋违反税法原则
- (二)民事执行容许部分债权人的债务得不到清偿
- (三)不办理过户不符合物权保护制度的一贯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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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先税后证”问题的解决进路构建
- (一)在不动产执行拍卖这一特定领域调整“先税后证”制度
- (二)细化税务机关与执行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税费征缴协作机制
- (三)合理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制度
- (四)通过问责机制确保法院与税务机关协同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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