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数字金融背景下金融机构的数据保护义务
摘要
作为数字金融的关键生产要素,“数据”驱动着实体经济、传统金融和区域经济的升级转型。随着数据价值的提升和信息技术的演进,因数据所衍生的风险亦与日俱增。2018年生效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对包括金融机构的数据控制者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数据保护要求,形成了原则义务、一般义务(合规义务、证明义务)和风险管理具体义务的复合义务体系。但是,过于严苛的数据保护义务可能对数字金融造成不利影响,我国应审慎借鉴《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在坚持个人数据保护底线的前提下,积极促进数字金融的发展。
作者
许可 ,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网络法学、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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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 一 作为“数据控制者”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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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金融机构作为数据控制者的义务体系
- (一)问责原则下的义务
- (二)作为一般义务的合规义务
- 1.建立数据保护管理体系
- 2.从设计着手保护数据
- (三)作为一般义务的证明义务
- 1.保存处理活动的记录
- 2.遵守行为准则和认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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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金融机构作为数据控制者的具体义务:基于风险的进路
- (一)数据风险评估
- (二)数据风险管理
- 四 金融机构数据保护义务的提升对数字金融的宏观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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